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指定國內代理人之 資格條件
主 旨:增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指定國內代理 人之資格條件。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 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事項:代理人包含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公司,得經營代理業務者。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8 期 10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