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85)台財證(四)字第 21673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5 月 07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5.01.11) |
要 旨: |
調整證券金融事業以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投資金額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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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會 (85) 台財證 (四) 第五九○○二號函規定,證券金融事業以自有資 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投資金額之上限,即日起調整為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亦不得逾該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請 查 照。 說 明:復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三月廿日環企字第○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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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7 月號 第 55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2 月 22 日
(90)台財證(四)字第 000481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