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財政部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及華僑及 外國人得投資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請 貴公司依說明事項調整並控 管上市公司股票及上市受益憑證之外資投資比例,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廿日 (85) 台財證 (四) 第六三九七○號公告 ,每一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每一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 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全體國外 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刺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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