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6397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5 條 (085.03.01)
  • 要  旨:
    因應財政部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及華僑及外
    國人得投資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有關事項
    

    主    旨:為因應財政部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及華僑及
              外國人得投資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請  貴公司依說明事項調整並控
              管上市公司股票及上市受益憑證之外資投資比例,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廿日 (85) 台財證 (四) 第六三九七○號公告
              ,每一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每一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
              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全體國外
              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刺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6  月 8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1038238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