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85)台財證(四)字第 72262-1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2 月 19 日 |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3 條 (085.03.01) |
要 旨: |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其結匯之本金匯出後再行匯入免
依規定申請許可之期限 |
主 旨: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其結匯之本金匯出後再行匯 入免依規定申請許可之期限。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其結匯之本金匯出後再行匯 入免再申請許可之期限為六個月。 二 本會八十五年三月四日 (85) 台財證 (四) 第○○六三八號公告事項 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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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證券管理 第 15 卷 1 期 90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5 輯 201-202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3 月 4 日(85)
台財證(四)字第 00638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
(86)台財證(四)字第 72015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