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85)台證交字第 144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85、132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手續費率
    

    主  旨:奉 主管機關核定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手續費率如說明,並自本 (
    八十五) 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說 明:一 依據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十三日 (85) 台財證 (二
    ) 第○二三五八號函辦理。
    二 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手續費率,按下列分級費率計算手
    續費:
    (一) 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以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
    1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在新台幣 (以下同) 五佰萬元 (含) 以下者,
    按千分之一收取。
    2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五佰萬元至五仟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千分之○.七五收取。
    3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五仟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千
    分之○.五收取。
    (二) 以美元計價之外國債券:
    1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在美元 (以下同) 二十萬元 (含) 以下者,按
    千分之一收取。
    2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美元二十萬元至二佰萬元者,就其超過部
    分,按千分之○.七五收取。
    3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美元二佰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千分之○.五收取。
    (三) 以日圓計價之外國債券:
    1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在日圓 (以下同) 二仟五佰萬元 (含) 以下者
    ,按千分之一收取。
    2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日圓二仟五佰萬元至二億五仟萬元者,就
    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七五收取。
    3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日圓二億五仟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千分之○.五收取。
    (四) 除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外國債券外,其他有價證券:
    1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在新台幣 (以下同) 一仟萬元 (含) 以下者,
    按千分之一.四二五收取。
    2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一仟萬元至五仟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千分之一.三二五收取。
    3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五仟萬元至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千分之一.二收取。
    4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一億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千分之一.一收取。
    5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一億五仟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千份之一收取。
    依上述費率計算手續費未二十元者,按二十元計收。
    三 請證券商儘速配合修正電腦程式及相關作業,並請注意左列原則:
    (一) 前日委託當日成交之鉅額、零股,及當日委託當日成交之拍賣、標
    購等交易,其金額應合併計算。
    (二) 同一投資人同一日於證券商總、分公司分別交易者,其成交之手續
    費分別計算。
    (三) 證券商若發生錯帳及其處理,不計手續費收入,亦不計算經手費。
    (四) 投資人發生違約時,其手續費以原戶計算。
    四 請 貴公司於營業處所將修正後之手續費率顯著告示投資人週知。
    五 請 貴公司迅即配合修正電腦程式及相關作業,如需協助請洽:
    本公司相關部門,聯絡電話:電腦室三九六-九二七○轉九四七、九
    七○;交易部三九六-九二七○轉三九○、三一一。
    資料來源:
    證交資料 第     期 34-3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