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每一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
主 旨:自即日起,每一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含境外外國金融機構) 投 資國內證券之限額,由二千萬美元調高為五千萬美元,至於每一境外華僑 或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仍為五百萬美元。貴行於受理上述資金 之結匯案件,仍請依照本局八十五年八月六日 (85) 台央外伍字第一六五 七號函辦理,請 查照。說 明:依據財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台財秘字第八六二三二四二八五號函辦 理。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3 輯 199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