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公告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公告時,公告之資訊應 刊登於報紙之全國性版面,並應注意資料之正確性;於向本會申報公告資 料時,依規定應將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者,請確實遵照辦理,違者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5 期 8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