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財證(二)字第 048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6.09.30)
  • 要  旨:
    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本國期貨商,其投資數額及限制

    主    旨: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本國期貨商,其投資數額及限制,詳如說明二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轉投資本國期貨商以投資一家為限,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證券
                  商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但申請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
                  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所列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計算。
              三  證券商對外轉投資總額仍應依本會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83) 台財證
                   (二) 第○一五七五號函之規定,以不超過證券商實收資本額之百分
                  之四十。
              四  本會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台財證 (二) 第○○一○二號函自即日停止
                  適用。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12 期 89-90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2 年 1  月 14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0102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