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於公開財務預測資訊時,應切實遵守「公開發行公司財務 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及本會 (81) 台財證 (六) 第○○二三二號 函說明四規定,並依重大訊息公開程序公告申報。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及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會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 開體系實施要點」,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應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 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期限內公告申報財務預測;如有應更新或更 正財務預測之情事者,應依「實施要點」第十六點或第十八點於發現 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原財務預測已不適用等相關事項,並於發現之日起 十日內公告申報更新或更正後之財務預測。 三 本會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 (81) 台財證 (六) 第○○二三二號函規定 各公開發行公司如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公 開財務預測資訊,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公開財務 預測者,應於公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邇來有部分公司未切實依 照規定辦理,擅於大眾傳播媒體公開各項財務預測有關資訊,應立即 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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