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法人及非公司型基金以基金受託人 (含法人及自然人 ) 名義申請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身分投資國內證券之投資限額
主 旨:修訂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法人及非公司型基金以基金受託人 (含法人及自 然人) 名義申請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身分投資國內證券之投資限額。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告事項:一 每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法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為五千萬美元。 二 非公司型基金以基金受託人 (含法人及自然人) 名義申請以境外華僑 及外國人身分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比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法人投 資限額,亦為五千萬美元。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7 期 121-12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