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財政部放寬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請 貴 公司依說明事項調整並控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及其他經本會核 准之有價證券之外資投資比例,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87) 台財證 (四) 第九二○二五號公告,每 一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五,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 基金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 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其他經本會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 款核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有價證券,其訂 有比例限制者,該比例亦比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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