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財證(一)字第 004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38 條 (086.05.07)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

    全文內容: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
    壹 制定目的: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
    投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貳 法令依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條規
    定辦理。
    參 適用範圍:
    一 凡公開發行公司擬直接或間接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者,均應按本要
    點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包含下列投資方式:
    (一) 經由第三地區匯款投資大陸公司。
    (二) 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三) 透過轉投資第三地區現有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四) 其他方式對大陸投資。
    三 前項所稱「投資」,係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
    審會)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及第
    六條規定之投資,應包含公司提供擔保或保證向國外貸款以對大
    陸地區投資,以及公司或投資之第三地區公司對大陸地區所投資
    事業之一年期以上貸款投資。
    肆 本會對公開發行公司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者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募
    集公司債之處理原則:
    一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募集國內公司債,除訂明資
    金運用計畫用於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者不予核准外,處理原則如
    下:
    (一) 上市 (櫃) 公司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案件時,其
    經投審會核准或實際赴大陸地區累計投資金額以不超過實收資
    本額或淨值二者中較高者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 未上市 (櫃) 之公開發行公司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
    債有對外公開發行者,比照前揭規定辦理;其餘申報 (請) 有
    價證券發行者,仍應依陸委員會及投審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發行海外公司債或海外存託憑證所募集資金之計畫用途訂明間
    接投資大陸之金額,仍以該次發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並
    應符合第 (一) 款投資金額比率之限制。
    二 未上市 (櫃) 之公開發行公開嗣後申請上市 (櫃) 者,如欲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請確實注意依前項說明一之 (一
    ) 規定辦理。
    伍 資訊公開:
    一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一) 凡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者,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二日內辦理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及投審會核准函向本會申報
    ;並將公告資料抄送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股票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尚需抄送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供公
    眾參閱。
    (二) 前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指公司接獲投審會核准函之日。
    二 應公告內容: (公告格式如附件)
    (一) 本次新增投資部分:
    1 股東會通過日期及金額。
    2 投審會核准日期及金額。
    3 投資方式 (經由第三地區匯款投資大陸公司、透過第三地區
    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透過轉投資第三地區現有公
    司再投資大陸公司或其他方式對大陸投資) 。
    4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實收資本額、本次擬新增資本額、主
    要營業項目及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損益狀況。
    5 迄目前為止,對本次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及持股
    比例。
    (二) 迄目前為止,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1 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含本次投資) 、占最近期
    財務報表中實收資本額、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
    2 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很中實收資本額
    、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及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
    之金額、獲利匯回金額。
    三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如其從事大
    陸地區投資事宜,母公司亦應為公告、申報及抄送。
    (二)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
    項目重行公告、申報及抄送。

    附 件: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字第×××號│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證期會「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
    │投資處理要點」規定公告本公司從事大陸投資之相關資訊: │
    │一 本次新增投資部分: │
    │ (一) 股東會通過日期: 年 月 日;金額: 元│
    │ (二) 投審會核准日期: 年 月 日;金額: 元│
    │ (三) 投資方式: │
    │ (四) 大陸被投資公司資訊: │
    │ 1 公司名稱: │
    │ 2 實收資本額: 元│
    │ 3 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元│
    │ 4 主要營業項目: │
    │ 5 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 元│
    │ 6 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元│
    │ (五) 迄目前為止,對本次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元;持股比│
    │ 例: % │
    │二 迄目前為止,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
    │ (一) 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含本次投資) : 元│
    │ (1) 實收資本額 %│
    │ 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2) 總資產 比率: %│
    │ (3) 股東權益 %│
    │ (二) 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元│
    │ (1) 實收資本額 %│
    │ 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2) 總資產 比率: %│
    │ (3) 股東權益 %│
    │ 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元、 元、 元│
    │ 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元、 元、 元│
    └───────────────────────────────────┘
    附註:本會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 (84) 臺財證 (一) 第五六八一一號函即日起停止適
    用。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8年10月版) 第 903-907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12 月 7  日
      (84)台財證(一)字第 56811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11 月 16 日
      (90)台財證(一)字第 006130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