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司建議放寬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台財證 (一) 第○○四九六號「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燦財字 (87) 第○九二六號函。 二 考量現行政府整體大陸政策及上市 (櫃) 公司歷年來投資大陸金額與 資金匯回台灣之比例懸殊,目前本會尚無通案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從 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所訂限額之計畫,惟未來對於現行投資大 陸金額已超過「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第肆點規 定限額之個別上市 (櫃) 公司,如能提出具體之增資計畫且用於國內 投資作為擴充生產設備者,並同時承諾切結不再增加對大陸投資,將 個案考量其募集資金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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