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開放證券商基於避險需求,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 約交易乙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研商證券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 交易相關問題會議決議辦理,並經本會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以台財證 (二) 第○一七六一號函告證券商公會轉知各證券商並副知 貴公司 在案。 二 證券商從事期貨避險部位係以期貨契約總值計算,證券商買賣期貨未 平倉部位總市值不得大於庫存現貨總市值,且不得大於淨值之百分之 二十。若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時,以實收資本額計之。淨值之計算係 以前一個月底月報表為計算標準,而庫存現貨總市值則以前一個營業 日收盤後庫存現貨總市值計之。有關證券商庫存現貨總市值與期貨未 平倉部位控管作業,請貴 公司每日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所報證 券商持有自營及承銷部門現貨總市值及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部提供每 日收盤後未平倉部位總市值予以審核,並列為證券商風險預警作業項 目。 本部分併請 貴公司邀集相關單位研議詳細作業辦法後,報會核參。 三 貴公司應於每週彙總從事本交易有異常情形之證券商報本會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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