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其自行買賣之債券得由兼營證券部門以外之其 他部門保管
主 旨: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因從事自行買賣債券業務之需,其債券得由該金 融機構兼營證券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保管,請 查照轉知。說 明: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並復 貴中心八十七年九月二 日 (87) 證櫃交字第二五五三一號函。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7 年 12 月號 第 45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1 輯 169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