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財證(二)字第 784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6 條 (087.06.29)
  • 要  旨:
    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其自行買賣之債券得由兼營證券部門以外之其
    他部門保管
    

    主    旨: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因從事自行買賣債券業務之需,其債券得由該金
              融機構兼營證券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保管,請  查照轉知。
    說    明: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並復  貴中心八十七年九月二
              日 (87) 證櫃交字第二五五三一號函。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7 年 12 月號 第 45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1 輯 16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