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財證(二)字第 908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7.06.29)
  • 要  旨:
    有關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其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避險
    交易,可否於該公司辦理開戶疑義

    主 旨:有關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其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避險
    交易,可否於該公司辦理開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本會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87) 台財證 (二) 第○一七六一號函兼
    復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月二日 (87) 期字第二三三號函

    二 按本會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87) 台財證 (二) 第○一七六一號函規定
    ,證券商從事期貨交易者,應先取得本會核准函,始得向期貨經紀商
    辦理開戶;縱該從事期貨交易之證券商有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基
    於風險控管及避免資訊流用等利益衝突之考量,仍應向其他期貨經紀
    商辦理開戶,不得於本公司之期貨經紀業務部門開戶交易。
    三 證券商如係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當其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
    事期貨交易時,亦應直接委託其他期貨經紀商為之,不得經由本公司
    所經營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部門轉單為之。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7 卷 1 期 10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