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金融事業計算授信限額、以自有資金購買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及開放 式受益憑證限額之淨值,應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即年 度財務報告或半年度財務報告) 所載淨值為準;惟證券金融事業如年度中 有現金增資或發放現金股利時,應對淨值予以調整,調整之基準日分別為 變更登記核准日及股東會決議日。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會八十五年二月五日 (85) 台財證 (四) 第六二一八八號函規定,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與「對證券承銷商承 銷融資」二項業務,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 值百分之五,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百 分之一;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百分之十 ,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百分之二。又該事業 辦理各項業務,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授 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之規定,應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辦 理,惟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仍不得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六十一條訂定之各項限制。 二 本會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 (85) 台財證 (四) 第五九○○二號函規定 ,證券金融事業以自有資金購買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其投資總金額 不得超過淨值之百分之十。 三 本會八十五年五月七日 (85) 台財證 (四) 第二一六七三號函規定, 證券金融事業以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 過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亦不得超過該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四 前開各函令所稱淨值之計算基礎釋示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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