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一)字第 022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086.05.07)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9 條 (086.10.28)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發行
    人應依公告事項辦理相關事宜
    

    主 旨:嗣後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
    發行人應依公告事項辦理相關事宜。
    公告事項:為有效追蹤、管理並落實公開發行公司增資計畫之執行及相關資訊之揭露
    ,嗣後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資金案件,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除應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各款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 上市、上櫃公司募集資金案件,經本會限制專款專用者,應按季洽請
    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
    見,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併同「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
    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之資訊,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
    路資訊系統」。
    二 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有變更資金運用計畫者,
    應於變更時及嗣後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
    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併同「公開發行公司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之資訊,輸入「
    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7 卷 7 期 97-9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