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其變動比例係以公司董事變動之席次數 除以全體董事席次數計之,其中公司法人股東經營權如發生重大變動並改 派其代表人擔任董事者,應計入上開董事變動之席次數中,所稱經營權發 生重大變動等相關疑義釋明如公告事項,請 查照。 公告事項:一 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六款、「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 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及本會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八 三) 台財證 (稽) 第○二四六五號函等規定,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發生變動均訂有相關規範,本會前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以 (八七) 台財證 (一) 第○三五三四號函就董事發生變動比例之計算方式說明 在案。 二 依上開解釋函令說明二之 (四) 規定,公司董事如由法人股東擔任, 該法人股東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並改派其代表人擔任董事者,應計入 董事變動席次數中;所稱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係指該法人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屬之。又公司董事席次之變動應於同一任期內累 計之。例如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六款規定,公司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發生變動者,應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假設某公司章程訂定董事席次為 五席,因董事任期屆滿改選新任董事一席某甲,某甲嗣因故辭去董事 職位,另一董事某乙後亦因轉讓公司持股逾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則 該公司董事變動比例,應以某甲及某乙所代表之席次數共二席除以全 體董事席次五席計之,由於變動比例已逾三分之一,該公司應按上開 規定時限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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