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一)字第 817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38 條 (086.05.07)
  • 要  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規定

    主 旨: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規定,請各公開發行
    公司切實遵照辦理,請 查照。
    公告事項:一 請各公開發行公司於本 (八十八) 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依本處理
    要點規定修訂並經董事會通過後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併同
    董事會會議紀錄報本會備查。
    二 檢附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條文及附件各
    乙份。
    三 本會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84) 台財證 (一) 第○○九二○號函即
    日起停止適用。

    附 件: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
    壹 制定目的: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貳 法令依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條規
    定辦理。
    參 資產範圍:本要點所稱之資產,係指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含股票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內受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
    證、認購 (售) 權證等) 、不動產 (含營建業之存貨) 及其他固定資
    產。
    肆 名詞定義:
    一 本要點所稱「事實發生日」,原則上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
    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為準 (以孰前者為準) 。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二 本要點所稱「專業鑑價機構」,係指章程或營業登記證載明以不
    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之鑑價為營業項目。
    三 本要點所稱之「子公司」,係指下列由公司海內外直接或間接控
    制之公司:
    (一) 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被投資公司

    (二) 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
    各被投資公司,餘類推。
    (三) 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之各被投資公司,餘類推。
    四 本要點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五 本要點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
    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伍 取得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擬訂:
    一 公開發行公司應參酌本要點之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該處理程序至少應
    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二) 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應包含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及授權
    層級。
    (三) 執行單位。
    (四) 公告申報程序。
    (五) 投資範圍與額度。
    (六) 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
    之總額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七) 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二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前揭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雙方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陸 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一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
    交易、自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應先
    洽請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 (不動產鑑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
    如附件一、附件二)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鑑定價格種類應以正常價格為原則,如屬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
    應註明是否符合土地估價技術規範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因
    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通知公司監察人及提
    下次股東會報告,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
    理。鑑價報告並應分別評估正常價格及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之
    結果,且逐一列示限定或特定之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該條件,
    暨與正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理性,並明確表示該限定價格或
    特定價格是否足以作為買賣價格之參考。
    (二) 如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應請簽證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所稱鑑價結
    果與交易金額差距係以交易金額為基準。
    (三) 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鑑價機
    構鑑價;如二家以上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
    之十以上者,應請簽證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第十三
    條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四) 契約成立日前鑑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
    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鑑
    價機構出具意見書補正之。
    (五) 除採用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
    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或前開 (二) 、 (三) 之簽證
    會計師意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週內取得,並補正公告
    原交易金額及鑑價結果,如有前開 (二) 、 (三) 情形者並應
    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後申報。
    (六) 鑑價機構如出具「時值勘估報告」、「估價報告書」等以替代
    鑑價報告者,其記載內容仍應符合前開鑑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
    之規定。
    (七) 公開發行公司所洽請之鑑價機構及其鑑價人員應與交易當事人
    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訂之關係人或為實質關係人之情
    事者。
    二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除下列情形外,應先取具標
    的公司最近期依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檢閱之財務報表,
    由簽證會計師就前開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每股淨值與交易價格之差
    異出具意見書,如每股淨值與交易價格差距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簽證會計師尚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所稱標的公司
    每股淨值與交易價格之差距以交易金額為基準。
    (一)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
    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二) 買賣開放式之國內受益憑證或海外共同基金。
    (三) 原始認股 (包括設立認股及現金增資認股) 。
    (四) 取得或處分標的公司為符合上市 (櫃) 前股權分散而辦理公開
    銷售之有價證券。
    (五) 買賣債券。
    三 公開發行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
    具之證明文件替代鑑價報告或簽證會計師意見。
    柒 資訊公開:
    一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下列情形,其交易金額達第柒
    –二點所訂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檢
    附公告報紙、契約、鑑價報告或簽證會計師意見書向本會申報:
    (一) 每筆交易金額。
    (二)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
    不動產之金額。
    (四)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
    之金額。
    二 應公告申報標準: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下列情形外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辦理
    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一) 買賣公債、海內外基金。
    (二) 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但買賣屬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實質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五)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實質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
    上。
    (六) 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以公司預計投入之金額
    為計算基準)
    三 子公司公告申報事宜:
    (一) 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亦應依第陸點規定辦理。
    (二) 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要點第柒–
    二點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母公司亦應辦理公告、申報及抄
    送事宜。
    (三) 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四 資訊公開管道:
    (一)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柒–一點及第柒–二點規定向本會申報時,
    應將所申報資料同時檢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有價證券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交所) 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 (以下簡稱上
    市公司) 並應將公告資料抄送證交所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有
    價證券已在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以下簡稱上櫃
    公司) 並應將公告資料抄送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但上市、上櫃公司已依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規定,將公告
    資料輸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者,視為已抄送證交所、櫃檯買賣
    中心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二) 上市、上櫃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要點規定自行
    或由母公司辦理公告申報時,母公司均應將子公司之公告內容
    輸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捌 應公告內容:
    一 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
    之有價證券,應公告下列事項: (公告格式如附件三)
    (一) 證券名稱。
    (二) 交易日期。
    (三) 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四) 處分利益 (或損失) 。 (取得有價證券者免列)
    (五) 與交易標的公司之關係。
    (六) 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 (含本次交易) 之數量、金
    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
    (七) 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含本次交易) 占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
    營運資金數額。
    (八) 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二 將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應公告下列事項: (公告格式如附件四)
    (一) 契約種類。
    (二) 事實發生日。
    (三) 契約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四) 契約主要內容 (含契約總金額、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及契約起
    訖日期) 、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五) 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 (自地委建者免列,另鑑價
    結果應包含對契約合作方式合理性之評估。)
    (六) 取得具體目的。
    三 除前二項以外所為之資產買賣,應公告下列事項: (公告格式如
    附件五、附件六)
    (一) 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 (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
    座落地點及地段;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
    ,如股息率等。)
    (二) 事實發生日。
    (三) 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四) 交易之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
    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五) 交易之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
    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 (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
    係) 、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六) 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
    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七) 預計處分利益 (或損失) 。 (取得資產者免列)
    (八) 交付或付款條件 (含付款期間及金額)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
    重要約定事項。
    (九)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 (如招標、比價或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
    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一○) 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
    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有本要點第陸–
    一、二點規定情事者,並應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一一) 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 (含本次交易) 之數量、
    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 (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免
    列)
    (一二) 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含本次交易) 占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
    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免列)
    (一三) 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
    應負擔之經紀費。
    (一四) 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玖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合建契約外,應依本會所
    訂「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申報
    ,且應編製自預訂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其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並應提報下次股東會報告;交易金額達
    本要點第柒點規定之標準者,並應辦理公告。
    二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
    目重行公告申報。
    三 公營事業因有「政府採購法」規範,得免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惟公告及申報仍應依規定辦理,並得以公開招標或
    處分資產之公告代之及免檢附鑑價報告或簽證會計師意見。
    四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要點第柒點所訂應公告申報標
    準,且其交易對象為實質關係人者,應將公告內容於財務報表附
    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報告。
    五 依本要點第陸點所委請之鑑價機構或簽證會計師所出具之意見,
    如有虛偽隱匿之情事,依規定負公告責任之公司、鑑價機構及簽
    證會計師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附件一:
    鑑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如下 (合建契約除外) :
    一 委託鑑價者之姓名或名冊。
    二 鑑價機構、鑑價人員與委託鑑價者之關係。
    三 鑑價事項:
    (一) 委託鑑價目的。
    (二) 鑑價標的 (含標的物名稱及性質、位置、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
    圍……等) 。
    (三) 鑑定價格種類 (應記載正常價格,如屬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應註明
    是否符合土地估價技術規範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並應分別評估
    正常價格及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之結果,且逐一列示限定或特定之
    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該條件,暨與正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理性,
    並明確表示該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是否足以作為買賣價格之參考)

    (四) 價格日期。 (指估價標的價格形成之日期)
    四 鑑價結果 (含鑑價日期及鑑價金額) 。
    五 鑑價內容及評估方法:
    (一) 標的物概況:應說明並分析影響標的物價格之地域及個別因素 (如
    交通、街道、環境、行政、使用現況、權利負擔……等因素;環境
    因素至少應包括公告設施、都市計畫或地區性之重要建設開發計畫
    等,行政因素至少應包括土地分區使用與管制規定,土地建築使用
    規定及建物結構、防災相關規定等) 。
    (二) 標的物區域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
    (三) 選定之鑑價方法、理由及資料來源說明。
    (四) 鑑定價格之計算過程、調整說明及其決定。
    (五) 鑑價金額之決定。
    六 土地增值稅之估算。
    七 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八 鑑價機構及鑑價人員相關事項:
    (一) 鑑價機構名稱、資本額、組織結構及人員組成。
    (二) 鑑價人員姓名、年齡、學經歷 (附證件證明) 、從事鑑價工作之年
    數及期間、承辦鑑價案件之件數。
    (三) 出具「鑑價報告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四) 鑑價日期。
    (五) 鑑價機構、負責人及鑑價人員簽章。
    (六) 出具鑑價報告之日期 (契約設立日前鑑價者,出具報告之日期與契
    約成立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 。
    九 附件:
    (一) 標的物鑑價明細表。
    (二) 標的物登記簿。 (應包含最近五年度所有權登記資料)
    (三) 地籍圖謄本。
    (四) 都市計畫略圖。
    (五) 標的物位置圖。
    (六)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七) 標的物現況照片。

    附件二:
    鑑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如下 (適用合建契約) :
    一 委託鑑價者之姓名或名冊。
    二 鑑價機構、鑑價人員與委託鑑價者之關係。
    三 鑑價事項:
    (一) 委託鑑價目的。
    (二) 鑑價標的 (含標的物名稱及性質、位置、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
    圍……等) 。
    (三) 鑑定價格種類 (應記載正常價格及正常合理分配比,如屬限定價格
    或特定價格應註明是否符合土地估價技術規範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
    定,並應分別評估正常價格及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之結果,且逐一
    列示限定或特定之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該條件,暨與正常價格差異
    之原因與合理性,並明確表示該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是否足以作為
    買賣價格之參考)。
    (四) 價格日期。 (指估價標的價格形成之日期)
    四 鑑價結果 (含鑑價日期及合建雙方合理分配比) 。
    五 鑑價內容及評估方法:
    (一) 標的物概況:應說明並分析影響標的物價格之地域及個別因素 (如
    交通、街道、環境、行政、使用現況、權利負擔……等因素;環境
    因素至少應包括公共設施、都市計畫或地區性之重要建設開發計畫
    等,行政因素至少應包括土地分區使用與管制規定,土地建築使用
    規定及建物結構、防災相關規定等) 。
    (二) 標的物區域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
    (三) 選定之鑑價方法、理由及資料來源說明。
    (四) 鑑定價格之計算過程、調整說明及其決定。
    (五) 鑑價金額之決定。
    (六) 合理合建雙方分配比評估。
    六 土地增值稅之估算。
    七 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八 鑑價機構及鑑價人員相關事項:
    (一) 鑑價機構名稱、資本額、組織結構及人員組成。
    (二) 鑑價人員姓名、年齡、學經歷 (附證件證明) 、從事鑑價工作之年
    數及期間、承辦鑑價案件之件數。
    (三) 出具「鑑價報告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四) 鑑價日期。
    (五) 鑑價機構、負責人及鑑價人員簽章。
    (六) 出具鑑價報告之日期 (契約設立日前鑑價者,出具報告之日期與契
    約成立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 。
    九 附件:
    (一) 標的物鑑價明細表。
    (二) 標的物登記簿。 (應包括最近五年度所有權登記資料)
    (三) 地籍圖謄本。
    (四) 都市計畫略圖。
    (五) 標的物位置圖。
    (六)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七) 標的物現況照片。

    附件三:
    (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
    有價證券適用)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字第×××號│
    │ │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本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規定公告本公司取得、處分××證券之相關資料如下│
    │: │
    │ │
    │一 證券名稱: │
    │ │
    │二 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三 數量: ;每單位價格: 元;總金額: 元│
    │ │
    │四 處分利益 (或損失) : 元│
    │ │
    │五 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 (含本次交易) 數量: │
    │ ;金額: 元;持股比例: %│
    │ 權利受限情形: (如質押情形) │
    │ │
    │六 與交易標的公司之關係: │
    │ │
    │七 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含本次交易) 占最近期財務│
    │ 報告總資產、股東權益比率 %│
    │ 最近期財務報告營運資金 (銀行業免填) : 元│
    │ │
    │八 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
    └──────────────────────────────┘
    註:一 第四項:取得有價證券者免列。
    二 第七項:
    (一)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係公司迄目前為止自行結算所持有之
    合計數 (含本次交易) ;總資產及股東權益則為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數額。
    (二) 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
    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
    具體原因。

    附件四:
    (將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者適用)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字第×××號│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本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規定公告本公司擬以××方式取得××資產之相關資│
    │料如下: │
    │ │
    │一 契約種類: │
    │ │
    │二 事實發生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三 契約相對人: ;與公司之關係: │
    │ │
    │四 契約總金額: 元: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 元│
    │ 契約起訖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限制條款: │
    │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 │
    │五 專業鑑價機構名稱: │
    │ 鑑價結果: 元│
    │ │
    │六 取得之具體目的: │
    └──────────────────────────────┘
    註:一 第四項: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 (賣) 回、
    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二 第五項:自地委建者免列;鑑價結果應註明鑑價機構對契約
    合作方式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附件五:
    (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者適用)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字第×××號│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本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規定公告本公司取得、處分××資產之相關資料如下│
    │: │
    │ │
    │一 標的物名稱及性質: (如座落台中市北區××段××小段土地) │
    │二 事實發生日: 年 月 日 (如簽約日,×年×月×日) │
    │三 交易單位數量: (如××平方公尺、折合××坪) ;單位價格:│
    │ 元;總金額: 元│
    │四 交易相對人: (如××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關係: (如本公│
    │ 司轉投資持股達××%之被投資公司) │
    │五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 ;與公司關係: ;與交│
    │ 易相對人之關係: 前次移轉日期: 年 月 日;金│
    │ 額: 元│
    │六 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實質關係人者之情形: │
    │ 關係人取得日期: 年 月 日;取得價格 元;│
    │ 取得時與公司之關係: 關係人處分日期: 年 月│
    │ 日;處分價格: 元;處分時與公司之關係: │
    │七 預計處分利益 (或損失) : │
    │八 交付或付款條件 (含付款期間及金額) : │
    │ 契約限制條款: │
    │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九 交易決定方式: (如招標、比價或議價) │
    │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
    │ 決策單位: │
    │一○ 專業鑑價機構名稱: ;鑑價結果: 元│
    │ 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
    │一一 經紀人: │
    │ 經紀費用: 元│
    │一二 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
    └──────────────────────────────┘
    註:第七項:取得資產者免列;預計處分利益 (或損失) 遞延者,應
    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第八項: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 (賣) 回、解除
    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第一○項:
    一 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
    二 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者,應分別公
    告正常價格及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之鑑價結果。
    三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文件替代。

    附件六: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者適用)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字第×××號│
    │ │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本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規定公告本公司取得、處分××證券之相關資料如下│
    │: │
    │ │
    │一 證券名稱: (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
    │ 率等) │
    │二 事實發生日: 年 月 日 (如簽約日,×年×月×日) │
    │三 交易單位數量: ;每單位價格: 元;總│
    │ 金額: 元│
    │四 交易相對人: (如××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關係: (如本公│
    │ 司轉投資持股達××之被投資公司) │
    │五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 ;與公司關係: ;與交易相│
    │ 對人之關係: │
    │ 前次移轉日期: 年 月 日;金額 元│
    │六 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實質關係人者之情形: │
    │ 關係人取得日期: 年 月 日;取得價格: 元;取│
    │ 得時與公司之關係: │
    │ 關係人處分日期: 年 月 日;處分價格: 元;處│
    │ 分時與公司之關係: │
    │七 處分利益 (或損失) : │
    │八 交付或付款條件 (含付款期間及金額) : │
    │ 契約限制條款: │
    │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九 交易決定方式: 決策單位: │
    │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
    │一○ 標的公司最近期依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
    │ 之每股淨值: 元│
    │ 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
    │一一 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 (含本次交易) 數量: │
    │ 金額: 元;持股比例: %│
    │ 權利受限情形: (如質押情形) │
    │一二 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含本次交易) 占最近期財│
    │ 務報告總資產、股東權益比率: %│
    │ 最近期財務報告營運資金 (銀行業免填) : 元│
    │一三 經紀人: ;經紀費用: 元│
    │一四 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
    └──────────────────────────────┘
    註:第七項:取得有價證券者免列;處分利益 (或損失) 遞延者,應
    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第八項: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 (賣) 回、解除
    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第一○項: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
    第一二項:
    一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係公司迄目前為止自行結算所持有之合
    計數 (亦含本次交易) ,總資產及股東權益訂為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數額。
    二 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
    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
    原因。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7 卷 11 期 102-116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4  月 29 日
      (84)台財證(一)字第 00920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