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鼓勵證券商合併,爰訂定「證券商合併審核原則」 (如附件) ,請轉知 所屬會員依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 經本會准予證券商合併申請之核准函,得代替證券商合併之增資同意 函;另證券商申請合併,並擬在消滅證券商 (含分公司) 之原營業場 所籌設分公司者,得與合併案一併提出申請,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並加速合併案之進行,併予敘明。
附 件:證券商合併審核原則 一 為擴大證券商經營規模、降低經營成本,提昇營運效率及競爭力,並 配合本部推動金融機構合併之政策,爰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證券商合併審核原則。 二 證券商申請合併之審核原則如下: (一) 證券商申請合併前一個月之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達百 分之一百五十。 (二) 上櫃證券商申請合併者,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1 上櫃證券商合併其他證券商者,應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六條 規定。 2 合併後存續之證券商於合併前六個月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達 百分之一百五十。 3 為加強證券商落實其內部控制制度,合併後存續之上櫃證券商應 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1) 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及期貨交 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之處分者。 (2) 臺灣證券交易所最近一年對證券商總、分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 形所為內部稽核之查核,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者。 (三) 證券商申請合併,如不符前述 (一) 、 (二) 所列標準者,本會得 基於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及提昇證券商競爭力等綜合考量,予以 專案核准。 三 事後管理原則 (一) 臺灣證券交易所應將證券商合併後內部整合及風險管理之監督,列 為證券商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日後例行查核作業之重點項目,以 確保證券商合併後營運之健全與效率。 (二) 合併後存續之證券商為上櫃證券商者,應於合併後六個月內委託會 計師專案審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專案審查報告」報本會備 查。 四 證券商申請合併應檢送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合併雙方證券商董事會、股東會通過合併之決議錄。 (三) 合併契約書。 (四)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檢閱之合併雙方財務報告。 (五) 合併換股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雙方財務報告。 (六) 會計師對合併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 (包括計算換股評價方法之 合理性) 。 (七) 健全合併營業計畫書,應就下列事項充分說明: 1 合併計畫 (含合併後業務、企業文化整合、人力資睞整合、組織 結構調整計畫等) 、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並說明合併 後對證券商未來財務、業務之影響、資本適足性之狀況及未來三 年之財務預測。 2 具體說明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 3 合併計畫之適法性。 4 合併後新設或存續證券商,如續聘僱消滅證券商之經理人及業務 人員,應說明消滅證券商及其經理人、業務人員違規紀錄 (包括 本會及其他證券期貨相關單位之處置) 及未來改善措施。 (八) 合併前一個月之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九)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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