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以「證券商」名義投資國內證券者,應檢附所投資國內 證券市場之資金非來自國內之聲明書
主 旨:為符合外資投資國內證券之宗旨,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含境外華僑及外國 人) 以「證券商」名義投資國內證券者,自即日起應檢附所投資國內證券 市場之資金非來自國內之聲明書,若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 照。說 明: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兼復中 央銀行外匯局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 (八八) 台央外伍字第○四○○五○三 號函。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