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四)字第 986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8 條 (086.05.07)
  • 要  旨:
    公司以電子信件刊登買賣股票之股市投資快報、股市之總體分析、市場消
    息、焦點公司報導及個別股票買賣價位之建議,屬證券投資顧問業之業務
    範疇
    

    主 旨:所詢公司以電子信件 (E-mail) 刊登買賣股票之股市投資快報、股市之總
    體分析、市場消息、焦點公司報導及個別股票買賣價位之建議,是否屬證
    券投資顧問業之業務範疇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經 (八八) 商六字第 88224214 號函。
    二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指收取報酬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事業」,關於公司以
    電子信件 (E-mail) 刊登買賣股票之股市投資快報、股市總體分析、
    市場消息、焦點公司報導及個別股票買賣價位之建議,依該業務行為
    性質,即是從事為投資人提供股市投資資訊及投資建議之證券投資顧
    問服務,屬證券投資顧問業之業務範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及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非經本會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
    顧問業不得為之。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2038185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