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公司以電子信件 (E-mail) 刊登買賣股票之股市投資快報、股市之總 體分析、市場消息、焦點公司報導及個別股票買賣價位之建議,是否屬證 券投資顧問業之業務範疇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經 (八八) 商六字第 88224214 號函。 二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指收取報酬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事業」,關於公司以 電子信件 (E-mail) 刊登買賣股票之股市投資快報、股市總體分析、 市場消息、焦點公司報導及個別股票買賣價位之建議,依該業務行為 性質,即是從事為投資人提供股市投資資訊及投資建議之證券投資顧 問服務,屬證券投資顧問業之業務範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及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非經本會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 顧問業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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