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公告訂定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如附件一) ,暨廢止「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 自律規則」,自九十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八九) 台財證 (一 ) 第七七六一三號函准予備查。 說 明:前揭訂定之自律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股價變化異常及正當理由之認定 標準,如附件二。
附件 二: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十五 條第二項有關股價變化異常及正當理由之認定標準: 一 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簡稱證交所)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中心) 「櫃檯買賣公布 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符合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經證 交所或櫃檯中心依規定採行處置措施者。 (二) 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 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 (三) 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 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 二 所稱「正當理由」,係指若其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 入、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季大幅成長 (以八十九 年六月底送件者為例,其八十八年度財務報告前揭科目須較八十七年 度大幅成長且八十八年第四季須較第三季大幅成長) ,且經公司舉證 其董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其股價 走勢尚屬正常,所募集資金亦擬用於購置固定資產、收購相同產業或 生產事業之公司超過半數之股權、或轉投資子公司且該子公司取得資 金之用途亦係用於固定資產者。
(法源資訊編: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89.12.22 (89) 中證商電 字第 04806 號公告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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