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一)字第 1001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1 條 (086.05.07)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1 號
  • 要  旨:
    為督促公司健全財務規畫並保障投資大眾權益,各上市、上櫃公司嗣後辦
    理無償配股,應依說明辦理
    

    主 旨:為督促公司健全財務規畫、提升資金使用效率並保障投資大眾權益,各上
    市、上櫃公司嗣後辦理無償配股,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資訊公開體系,揭露公司股利政策及對股東權
    益之影響:
    (一) 鑑於股利政策攸關公司利用內部資金 (保留盈餘) 之成本及效益,
    宜適當規劃以求股東權益之最佳保障,並藉由資訊公開方式建立外
    部監督機制以利股東之投資決策,嗣後各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
    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 (參閱附件一)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報本
    會備查;另應於年報、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等公開書件中充分揭
    露。公司所制定之股利政策應具體明定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
    額、種類等內容,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穩定之經
    營發展。未來分派之股利,應依所訂之股利政策執行,本會並將列
    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審查事項。
    (二)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年報中充分揭露本年度擬議
    之無償配股 (包括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對當年度財務預
    測中每股盈餘之影響、最近二年無償配股造成盈餘稀釋及稅後淨利
    之變化情形,並評估比較若全數發放現金股利及未辦理資本公積、
    盈餘轉增資對公司每股盈餘與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以利股東評
    估過去資金留置公司之使用效率,並考量是否將盈餘繼續留置公司
    。 (揭露格式如附件二)
    (三) 上市、上櫃公司於辦理盈餘轉增資案件時,應一併說明將盈餘資金
    留置公司運用之必要性並於下一次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時
    一併檢討其執行狀況。
    二 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
    上市、上櫃公司嗣後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
    權益減項金額 (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
    ) 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
    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
    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釋例詳見附件三)

    附件 一:股利政策參考資料
    一般常用股利政策如下:
    一 固定現金股利支付率政策:於保留盈餘中每年皆發放一定比率之現金
    股利,該政策之優點在於公司得提前就股利之發放進行安排與規劃,
    且該部份之現金流量固定,當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期」 (投資報
    酬率相對穩定之產業) 之公司將較適合採取此股利政策,另對需穩定
    現金流入之機構投資人而言 (如退休基金) ,投資該等證券亦較有利

    二 固定或持續增加之現金股利政策:現金股利支付率採每年以固定或遞
    增之成長率增加,惟採該項股利政策之公司,每年須有穩定成長之現
    金流入,爰較適用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期」之公司。
    三 低現金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每年至少發放少量之現金股利,惟公司
    有較多之盈餘或資金充足時,則提高其發放比率。此項股利政策則適
    用於企業生命週期正介於「創業期」及「成長期」之公司,該等公司
    雖仍待資金之投入,惟為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爰可採此政策

    四 剩餘股利政策:此政策主要係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
    來年度之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
    餘才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其步驟如下:
    (一) 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 決定滿足此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三) 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 (其餘可用現金增資
    或公司債等方式為之) 。
    (四) 剩餘之盈餘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股東。
    依此方式所引申之股利政策為,當公司面對相當好之投資機會宜採取低現
    金股利比率政策,而面對較差之投資機會實則採取高現金股利政策。然而
    因投資機會好壞會隨環境變化而差異極大,若完全依照此方式將使公司之
    股利分派比率波動極大,進而影響投資人之投資意願。
    註:一 公司應敘明本身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並具體說明未來三年
    擬採之股利政策 (含發放現金股利比率、時機)
    二 所列股利政策僅供參考,公司得依個別特性決定最適股利政策。

    附件 二:過去二年度與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
    之影響 (以八十九年送件者為例)

    ┌────────────────────┬────┬────┬────┐
    │ 年度 │ 87 年度│88 年度 │ 89 年度│
    │項目 │ │ │ (預估) │
    ├────────────────────┼────┼────┼────┤
    │期初實收資本額 │ │ │ │
    ├───────┬────────────┼────┼────┼────┤
    │本年度配股配息│每股現金股利 │ │ │ │
    │情形 ├────────────┼────┼────┼────┤
    │ │盈餘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 │ │
    │ ├────────────┼────┼────┼────┤
    │ │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 │
    ├───────┼────────────┼────┼────┼────┤
    │營業績效變化情│營業利益 │ │ │ │
    │形 ├────────────┼────┼────┼────┤
    │ │營業利益較去年同期增 (減│ │ │ │
    │ │) 比率 │ │ │ │
    │ ├────────────┼────┼────┼────┤
    │ │稅後純益 │ │ │ │
    │ ├────────────┼────┼────┼────┤
    │ │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增 (減│ │ │ │
    │ │) 比率 │ │ │ │
    │ ├────────────┼────┼────┼────┤
    │ │每股盈餘 │ │ │ │
    │ ├────────────┼────┼────┼────┤
    │ │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增 (減│ │ │ │
    │ │) 比率 │ │ │ │
    │ ├────────────┼────┼────┼────┤
    │ │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年平均│ │ │ │
    │ │本益比倒數) │ │ │ │
    ├───────┼─────┬──────┼────┼────┼────┤
    │擬制性每股盈餘│若盈餘轉增│擬制每股盈餘│ │ │ │
    │及本益比 │資全數改配├──────┼────┼────┼────┤
    │ │放現金股利│擬制年平均投│ │ │ │
    │ │ │資報酬率 │ │ │ │
    │ ├─────┼──────┼────┼────┼────┤
    │ │若未辦理資│擬制每股盈餘│ │ │ │
    │ │本公積轉增├──────┼────┼────┼────┤
    │ │資 │擬制年平均投│ │ │ │
    │ │ │資報酬率 │ │ │ │
    │ ├─────┼──────┼────┼────┼────┤
    │ │若未辦理資│擬制2 股盈餘│ │ │ │
    │ │本公積且盈├──────┼────┼────┼────┤
    │ │餘轉增資改│擬制年平均投│ │ │ │
    │ │以現金股利│資報酬率 │ │ │ │
    │ │發放 │ │ │ │ │
    └───────┴─────┴──────┴────┴────┴────┘

    註:
    1 公司應說明預估或擬制資料所依據之各項基本假設並洽會計師表示意見
    2 若盈餘轉增資全數改配放現金股利之擬制每股盈餘
    =〔稅後純益-設算現金股利應負擔利息費用× ( 1-稅率)〕/股數×〔
    (1 -配股率) 〕
    設算現金股利應負擔利息費用=盈餘轉增資數額×一年期一般放款利率
    3 年平均本益比=年平均每股市價/年度財務報告每股盈餘

    公司負責人: 經理: 承辦人:
    簽證會計師:

    附件 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釋例
    ┌───────┬─────┬─────┬─────┬─────┐
    │ 案例別│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
    │ │當年度發生│當年度發生│當年度發生│當年度發生│
    │ │之帳列股東│之帳列股東│之帳列股東│之帳列股東│
    │ │權益減項金│權益減項金│權益減項金│權益減項金│
    │ │額須分別自│額自本期稅│額未有新增│額未有新增│
    │ │本期稅後盈│後盈餘提列│,僅須就前│,帳列股東│
    │ │餘及期初未│即可提足 │期累積之股│權益減項金│
    │ │分配盈餘提│ │東權益減項│額雖非為零│
    │ │列,方可提│ │金額自期初│,惟期初未│
    │ │足 │ │未分配盈餘│分配盈餘為│
    │ │ │ │提列 │零,爰無須│
    │項目 │ │ │ │提列 │
    ├──┬────┼─────┼─────┼─────┼─────┤
    │公司│八十七年│一○○千元│四○○千元│五○○千元│五○○千元│
    │基本│度底 (前│ │ │ │ │
    │財務│期) 股東│ │ │ │ │
    │資料│權益減項│ │ │ │ │
    │ │金額 │ │ │ │ │
    │ ├────┼─────┼─────┼─────┼─────┤
    │ │八十八年│五○○千元│五○○千元│五○○千元│五○○千元│
    │ │度底 (本│ │ │ │ │
    │ │期) 股東│ │ │ │ │
    │ │權益減項│ │ │ │ │
    │ │金額 │ │ │ │ │
    │ ├────┼─────┼─────┼─────┼─────┤
    │ │八十八年│四○○千元│一○○千元│○千元 │○千元 │
    │ │度股東權│ │ │ │ │
    │ │益減項發│ │ │ │ │
    │ │生金額 │ │ │ │ │
    │ ├────┼─────┼─────┼─────┼─────┤
    │ │八十八年│八○○千元│八○○千元│八○○千元│○千元 │
    │ │期初未分│ │ │ │ │
    │ │配盈餘 │ │ │ │ │
    │ ├────┼─────┼─────┼─────┼─────┤
    │ │八十八年│二○○千元│二○○千元│二○○千元│二○○千元│
    │ │稅後盈餘│ │ │ │ │
    │ ├────┼─────┼─────┼─────┼─────┤
    │ │可分配盈│一○○○千│一○○○千│一○○○千│二○○千元│
    │ │餘 │元 │元 │元 │ │
    ├──┼────┼─────┼─────┼─────┼─────┤
    │提列│就當年度│二○○千元│一○○千元│○千元 │○千元 │
    │特別│發生之帳│ │ │ │ │
    │盈餘│列股東權│ │ │ │ │
    │公積│益減項金│ │ │ │ │
    │方式│額自當年│ │ │ │ │
    │及金│度稅後盈│ │ │ │ │
    │額( │餘提列金│ │ │ │ │
    │不考│額 │ │ │ │ │
    │慮其├────┼─────┼─────┼─────┼─────┤
    │他提│就當年度│二○○千元│○千元 │○千元 │○千元 │
    │列公│發生之帳│ │ │ │ │
    │積之│列股東權│ │ │ │ │
    │項目│益減項金│ │ │ │ │
    │) │額自前期│ │ │ │ │
    │ │未分配盈│ │ │ │ │
    │ │餘提列金│ │ │ │ │
    │ │額 │ │ │ │ │
    │ ├────┼─────┼─────┼─────┼─────┤
    │ │前期累積│一○○千元│四○○千元│五○○千元│○千元 │
    │ │之股東權│ │ │ │ │
    │ │益減項金│ │ │ │ │
    │ │額,自前│ │ │ │ │
    │ │期未分配│ │ │ │ │
    │ │盈餘提列│ │ │ │ │
    │ │金額 │ │ │ │ │
    │ ├────┼─────┼─────┼─────┼─────┤
    │ │應提列特│五○○千元│五○○千元│五○○千元│○千元 │
    │ │別盈餘公│ │ │ │ │
    │ │積總額 │ │ │ │ │
    └──┴────┴─────┴─────┴─────┴─────┘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9 卷 1 期 112-11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2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1  號函,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無償配股
      ,應依說明二辦理之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7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484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