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一)字第 692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8-4 條 (089.07.19)
  • 要  旨:
    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適用疑義,請  查照。
    說    明: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有關公司債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
              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之限制規定,係指包括有擔保普通公司債、有擔保
              轉換公司債、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有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及無擔保附認股
              權公司債之總額。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9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4830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