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二)字第 006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 條 (088.08.03)
  • 要  旨:
    證券商擔任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之推薦證券商應自行認購所推薦之櫃檯買
    賣第二類上櫃公司股票
    

    主 旨:證券商擔任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之推薦證券商應自行認購所推薦之櫃檯買
    賣第二類上櫃公司股票,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 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之「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於擔任該股票之推
    薦證券商期間不得辦理該類股票之質借。
    三 證券自營商持有之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
    淨值之十%,且持有任一第二類股票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除上開規定外,並應符合「證券商管理
    規則」第十九條規定。
    四 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嗣後審核證券商月計表時,應將其納入管理及查核範疇。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19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326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