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二)字第 022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釋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主 旨:釋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89) 華開
發信字第0二六六號函辦理。
二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係指相同
股東分別持有發行公司與證券承銷商之股份合計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該二公司即不得有主辦承銷商關係。
三 證券承銷商於輔導上市 (櫃) 期間、正式申請送件時,若有相同股東
持有發行公司之股份合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同時持有該證券承銷
商之股份合計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即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
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 本會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八八) 台財證 (二) 第九七0一七號函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1  月 28 日
  (88)台財證(二)字第 97017  號函,自日即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