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八)字第 019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3、10 條 (089.03.08)
  • 要  旨: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之「外國政府投資機構」
    之資金來源及投資盈虧均歸當地政府所有
    

    主    旨: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所
              稱其他投資機構中之「外國政府投資機構」,除成立之資金來源須為政府
              所有外,其投資我國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投資盈虧亦均須歸當地政府所
              有,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暨本會八十四年八月
              十五日 (84) 台財證 (四) 第  01910 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