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取消華僑及外國人對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限制。 說 明: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稱「管理辦法」) 第五條 第七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取消每一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之限制。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 國外發行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 額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 取消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 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五十之限制 。 三 前揭一、二項依「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如其他法令規 定之投資比例限制較低者,應從其規定。 四 由證券主管機關依「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核定之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有價證券,其訂有投資比例限 制者,亦比照取消比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