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其每股市場成交收 盤價或參考價低於面額者,屬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
主 旨:為因應當前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得為融資融券 交易之股票,其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或參考價低於面額 (新臺幣十元) 者 ,係屬「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其他不 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請 貴公司、 貴中心公告自次一營業 日起暫停該股票之融券交易,並轉知各證券商,請 查照。說 明:一 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 二 嗣後俟該股票成交收盤價或參考價回升至面額以上連續達六個營業日 時,再行恢復該股票融券交易。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