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證券商於經營實務上常以提撥成立員工互助共同基金方式,支付員工 作業疏失,導致公司於營運上所發生之損失,其提撥、運用、管理及會計 揭露方式,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案經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八九) 台財證 (二) 第一二九八七號函准予備查。 二 依現行規定,證券商為降低經營風險,須提列買賣損失準備 (自營商 ) 、違約損失準備 (經紀商) 及特別盈餘公積,尚無須再提撥資金成 立員工互助共同基金。惟若因經營實務需要,由員工薪資或他項費用 中另行撥付款項支應該等損失者,仍應於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中制定 管理辦法,以規範其運用、管理,列入內部稽核作業項目,並包括左 列內容: (一) 提撥來源。 (二) 基金之保管動用,應成立管理委員會組織負責辦理。 (三) 提撥款項應即撥入銀行專戶儲存,或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 、銀行存單等有價證券,送存經營保管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保 管,並應逐月取得保管機關開具之保管明細表。 (四) 基金用途應限定為支付員工作業疏失,導致公司於營運上所發生之 損失,且不得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 基金動支核准程序。 (六) 造具基金收支表冊。 三 財務報表上之表達,證券商應按其經濟實質洽簽證會計師基於證券商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做適當之分類與揭露。 四 前項資金運用屬證券商經營業務範疇,無須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逐案函報 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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