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八 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認定標準如說明。另本會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 (八七) 台財證 (一) 第○一二六五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 明:一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 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 二 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 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最近一年內該公司或該公司債經本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所稱達一定等級係指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 等級或 其他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二) 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 ,將大量資金貸與他人,迄未改善,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 者。 所稱「大量」,係指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而 將資金貸與他人,達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2 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者。 3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者。 4 本次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總金額之百 分之二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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