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0019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7 條 (089.10.05)
  • 要  旨: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使用應僅限經營證券業務所需,且證券商應保持中立
    

    主    旨: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使用應僅限經營證券業務所需,且證券商應保持中立,
              不宜介入本身公司股東及其他人為委託書徵求之事務,故不得將總公司或
              各分公司營業處所,提供予任何人做為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
              徵求場所,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一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3  月 31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4010499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