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已建立網路認證機制之證券經紀商,對每月交易金額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以 下,並取得網路認證機構電子簽章之客戶,得經客戶同意後以電子郵件方 式寄送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九月七日 (九○) 稽字第○ 二三二二九號函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十年九月十 九日 (九○) 證櫃交字第三五四三二號函辦理,兼復金華信銀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九○) 金發字第一四七號函。 二 各證券商在實施前應將相關作業程序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三 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會 同證券相關單位將相關作業程序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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