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八)字第 0009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12 條 (089.11.29)
  • 要  旨:
    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初次、再次申請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及代審查表
    

    主 旨: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初次、再次申請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及代審查表如
    后四附件,並自本 (九十) 年五月一日起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第十
    二條第一項暨本會九十年三月七日 (90) 台財證 (八) 第一○八二三
    二號函規定辦理。
    二 有關再次申請投資國內證券者,若當次申請總投資額度與前次核准總
    投資額度之差額未逾五千萬美元者,仍請依本會八十六年十月八日 (
    86) 台財證 (四) 第七二○一五號函公告事項一之規定,逕向本會提
    出申請,無需再取具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惟提出申請時需同時
    副知中央銀行外匯局。

    附件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初次申請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主 旨:為申請投資中華民國國內有價證券,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十條規定,檢具左列書件一份申請許可,請查 照。
    ┌──────┬──────┬─────────────┬───────┐
    │外國專業投資│英文: │機構國籍 │ │
    │機構名稱 │中文: │機構所在地 │ │
    ├──────┼──────┼─┬───────────┼───────┤
    │指定保管機構│ │投│申請投資額度 │ │
    │名 稱│ │資├─┬──┬──────┼───────┤
    │ │ │額│限│截至│已匯入金額 │ │
    │ │ │度│身│申請├──────┼───────┤
    │ │ │︵│分│日止│可再匯入金額│ │
    │ │ │單│轉├──┴──────┼───────┤
    │ │ │位│換│本次申請總投資額度│ │
    │ │ │:│ │後可再匯入金額 │ │
    │ │ │美│ │ │ │
    │ │ │元│ │ │ │
    │ │ │︶│ │ │ │
    ├──────┼──────┼─┴─┴─────────┼───┬───┤
    │投資結算會計│ │是 否 申 請│是□ │否□ │
    │年度起迄日期│ │開 立 分 戶│ │ │
    ├──────┼──────┴─────────────┴───┴───┤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附│一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
    │ │二 符合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
    │ │三 保管契約副本 │
    │ │四 保管機構於台灣集中保管公司完成開戶之資料 (首次辦理保管業務者適│
    │ │ 用) │
    │ │五 聲明書––無中國大陸地區資金聲明書、無額度轉讓聲明書、投資身分│
    │ │ 選擇之聲明書、無來自國內資金說明書 (如屬證券商應檢附) │
    │ │六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審查表。 │
    │件│七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之其他文件 │
    ├─┴─────────────────────────────────┤
    │ 申請人: │
    │ 代理人: │
    │ 代表人: │
    │ 申請代理人 (代理人與申請代理人不同時適用) : (簽章) │
    │ (聯絡人: 電話: ) │
    └───────────────────────────────────┘
    註:一 外文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二 如申請開立分戶者,應檢附申請開戶清單及分戶與申請者間關係證明文件。

    附件 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首次) 申請投資國內證券申請書 (代審查表)
    ┌─────┬──────────┬─┬────────────────┐
    │外國專業投│中文: │機│國 籍: │
    │資機構名稱│英文: │構│所在地: │
    ├─────┴──────────┴─┴────────┬───┬───┤
    │ │代理人│主管機│
    │ 一 審 查 項 目 │ │ │
    │ │初 核│關覆核│
    ├───┬───┬────┬─────┬─────┬──┼───┼───┤
    │ (一) │1 類別│2 成立年│3 持有證券│4 經營經驗│證明│是 否│是 否│
    │ 外 │ │ 限或排│ 總資產或│ │文件│ │ │
    │ 國 │ │ 名 │ 淨值 (美│ │及索│ │ │
    │ 專 │ │ │ 元) │ │引 │符 合│符 合│
    │ 業 ├───┼────┼─────┼─────┼──┼───┼───┤
    │ 投 │ 銀行│1000 大│ │國際金融、│ │□是 │□是 │
    │ 資 │ │以內 │ │證券或信託│ │□否 │□否 │
    │ 機 │ │□是□否│ │業務經驗 │ │ │ │
    │ 構 ├───┼────┼─────┼─────┼──┤ │ │
    │ 資 │ 保險│3 年以上│3 億以上 │ │ │ │ │
    │ 格 │ 公司│□是 │□是 │ │ │ │ │
    │ 條 │ │□否 │□否 │ │ │ │ │
    │ 件 ├───┼────┼─────┼─────┼──┤ │ │
    │ │ 基金│3 年以上│2 億以上 │ │ │ │ │
    │ │ 管理│□是 │□是 │ │ │ │ │
    │ │ 機構│□否 │□否 │ │ │ │ │
    │ ├───┼────┼─────┼─────┼──┤ │ │
    │ │ 一般│ │1 億以上 │國際證券投│ │ │ │
    │ │ 證券│ │□是 │資業務經驗│ │ │ │
    │ │ 商 │ │□否 │ │ │ │ │
    │ ├───┴────┴─────┴─────┼──┤ │ │
    │ │□本國證券商或投信公司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 │ │ │
    │ │ 五十以上股權之子公司 │ │ │ │
    │ ├────────────────────┼──┤ │ │
    │ │□外國政府投資機構 □成立滿二年之退休│ │ │ │
    │ │ 基金 │ │ │ │
    │ ├────────────────────┼──┤ │ │
    │ │□成立滿三年、基金資產額達二億美元以上之│ │ │ │
    │ │ 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 │ │ │ │
    │ ├────────────────────┼──┼───┼───┤
    │ │5 是否檢具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當地│ │□是 │□是 │
    │ │ 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 │□否 │□否 │
    │ │ 證機關驗證) 簽證之資格證明文件 │ │ │ │
    │ │ □是 □否 │ │ │ │
    │ │ 駐外單位 (簽證機構) 名稱: │ │ │ │
    ├───┼────────────────────┼──┼───┼───┤
    │ (二) │6 申請投資額度為: │ │□是 │□是 │
    │ │ 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 │ │□否 │□否 │
    │ │ □已取得 │ │ │ │
    │ │ □已另案申請中 │ │ │ │
    │ │ □無需取得央行同意函但已附知央行 │ │ │ │
    ├───┼─┬─┬─┬────┬─────┬───┴──┼───┴───┤
    │ (三) │7 │法│名│中文: │營業處所 │ │ (指定代表人無│
    │ 代 │代│人│ ├────┼─────┼───┬──┤更動者,得免附│
    │ 理 │理│機│稱│英文: │電話 │ │ │其身分証) │
    │ 人 │人│構├─┴────┼─────┼───┴──┤ │
    │ 或 │ │ │指定代表人 │住 (居) 所│ │ │
    │ 代 │ │ │□本國人 │ │ │ │
    │ 表 │ │ │□外國人 ├─────┼───┬──┤ │
    │ 人 │ │ │姓名: │電話 │ │ │ │
    │ │ ├─┼──────┼─────┼───┴──┤ │
    │ │ │自│□本國人 │住 (居) 所│ │ │
    │ │ │然│□外國人 ├─────┼───┬──┤ │
    │ │ │人│姓名: │電話 │ │ │ │
    │ ├─┼─┴──────┼─────┼───┴──┤ │
    │ │8 │□本國人 │住 (居) 所│ │ │
    │ │代│□外國人 │ │ │ │
    │ │表│姓名: ├─────┼───┬──┤ │
    │ │人│ │電話 │ │ │ │
    │ ├─┴────────┴─────┴───┴──┼───┬───┤
    │ │9 上項代理人或代表人之授權書或指派書內容是否合│□是 │□是 │
    │ │ 乎規定 │□否 │□否 │
    │ ├───────────────────────┼───┼───┤
    │ │10 代理人或代表人是否出具代理同意書 │□是 │□是 │
    │ │ │□否 │□否 │
    ├───┼────────────────────┬──┼───┴───┤
    │ (四) │11 保管機構名稱: │ │ │
    │ 保 ├────────────────────┼──┤ │
    │ 管 │12 保管機構營業處所: │ │ │
    │ 契 ├────────────────────┼──┼───┬───┤
    │ 約 │13 保管契約內容是否載明應記載事項 │ │□是 │□是 │
    │ │ │ │□否 │□否 │
    │ ├────────────────────┼──┼───┼───┤
    │ │14 檢具文件影本 │ │□是 │□是 │
    │ │ □公司執照 □營業執照 │ │□否 │□否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與集保公司簽訂之開戶契約 │ │□是 │□是 │
    │ │ (首次辦理保管業務者適用) │ │□否 │□否 │
    ├───┼────────────────────┼──┼───┼───┤
    │ (五) │15 是否申請開立分戶 □是 □否 │ │□是 │□是 │
    │ 開 │16 分戶名稱 (欄位不足請自附分戶清單) │ │□否 │□否 │
    │ 戶 │17 申請開戶者檢具開戶名義清單及與申請者│ │ │ │
    │ │ 關係之資格證明文件 │ │ │ │
    ├───┼────────────────────┼──┼───┼───┤
    │ (六) │18 證券商是否檢具資金來源聲明書 │ │□是 │□是 │
    │ 其 │ │ │□否 │□否 │
    │ 他 │19 是否檢具無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資金│ │□是 │□是 │
    │ │ 聲明書、無額度轉讓聲明書與擇一身分證│ │□否 │□否 │
    │ │ 明書 │ │ │ │
    │ │20 本國證券商或投信公司於海外轉投資百分│ │□是 │□是 │
    │ │ 之五十以上股權之子公司應檢具資金來源│ │□否 │□否 │
    │ │ 證明 │ │ │ │
    │ │21 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目的 │ │□是 │□是 │
    │ │ □投資 □避險 │ │□否 │□否 │
    └───┴────────────────────┴──┴───┴───┘
    申請人: 代理 (表) 人: (簽名或蓋章)
    ┌───────────────────────────────────┐
    │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意 見 │
    ├───────────────────────────────────┤
    │□申請文件符合規定 │
    │□中央銀行外匯局業已同意 (文號: ) 或無需取具央行外匯局同│
    │ 意函。 │
    │□其他敘明事項 │
    │綜合審查意見: │
    │ │
    │ │
    │ │
    │ │
    └───────────────────────────────────┘
    決行: 複核: 承辦人:

    附件 三: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再次申請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主 旨:為申請再次投資中華民國國內有價證券,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
    辦法第十條規定,檢具左列書件一份申請許可,請 查照。
    ┌──────┬──────┬─────────────┬───────┐
    │外國專業投資│英文: │機構國籍 │ │
    │機構名稱 │中文: │機構所在地 │ │
    ├──────┼──────┼─┬───────────┼───────┤
    │指定保管機構│ │投│申請總投資額度 │ │
    │名 稱│ │資├───────────┤ │
    │ │ │額│已核准總投資額度 │ │
    │ │ │度├──┬────────┼───────┤
    │ │ │︵│截至│已匯入金額 │ │
    │ │ │單│申請├────────┼───────┤
    │ │ │位│日止│可再匯入金額 │ │
    │ │ │:├──┴────────┼───────┤
    │ │ │美│本次申請總投資額度後可│ │
    │ │ │元│再匯入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結算會計│ │是 否 申 請│是□ │否□ │
    │年度起迄日期│ │開 立 分 戶│ │ │
    ├──────┼──────┴─────────────┴───┴───┤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附│檢附附件依說明資料規定辦理 │
    │件│ │
    ├─┴─────────────────────────────────┤
    │ 申請人: │
    │ 代理人: │
    │ 代表人: │
    │ 申請代理人 (代理人與申請代理人不同時適用) : (簽章) │
    │ (聯絡人: 電話: ) │
    └───────────────────────────────────┘
    註:外文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附件 四: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再次) 申請投資國內證券申請書 (代審查表)
    ┌─────┬────────────┬─┬──────────────┐
    │外國專業投│英文: │機│國 籍: │
    │資機構名稱│中文: │構│所在地: │
    ├─────┴────────────┴─┼────┬────┬────┤
    │審查項目 │證明文件│代理人初│證管會複│
    │ │及索引頁│核是否符│核是否符│
    │ │次 │合 │合 │
    ├───┬────────────────┼────┼────┼────┤
    │ (一) │1 業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投資之證明│ │□是□否│□是□否│
    │ 資 │ 文件 │ │ │ │
    │ 料 ├────────────────┼────┼────┼────┤
    │ 條 │2 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授權書及保│ │□是□否│□是□否│
    │ 件 │ 管契約仍然有效之聲明書。 │ │ │ │
    │ │ │ │ │ │
    ├───┼────────────────┼────┼────┼────┤
    │ (二) │3 本次申請總投資額度:____美元。│ │ │ │
    │ 投 │(1) 再次申請原因; │ │ │ │
    │ 資 │ □增加額度____美元。□前申請│ │ │ │
    │ 額 │ 額度過期。□其他:____。 │ │ │ │
    │ 度 │(2) 實際已匯入之金額:____美元。│ │ │ │
    │ │(3) 經許可投資尚未匯入之金額 (即│ │ │ │
    │ │ 目前可再匯入之金額) 為:____│ │ │ │
    │ │ 美元。 │ │ │ │
    │ │ 經許可投資尚未匯入之原因:__│ │ │ │
    │ │ ________。 │ │ │ │
    │ │(4) 本次申請總投資額度後可再匯入│ │ │ │
    │ │ 之金額為__________美元。 │ │ │ │
    │ ├────────────────┼────┼────┼────┤
    │ │4 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已取得│ │□是□否│□是□否│
    │ │ □已另案申請中□無需取得央行同│ │ │ │
    │ │ 意函但已附知央行 │ │ │ │
    ├───┼────────────────┼────┼────┼────┤
    │ (三) │5 本次是否申請開立分戶: │ │□是□否│□是□否│
    │ 開 │ □是 □否 │ │ │ │
    │ 戶 │6 分戶名稱 (欄位不足請自附分戶清│ │□是□否│□是□否│
    │ │ 單) │ │ │ │
    │ │7 申請開立者檢具開戶名義清單及與│ │□是□否│□是□否│
    │ │ 申請者關係之資格證明文件 │ │ │ │
    ├───┼────────────────┼────┼────┼────┤
    │ (四) │8 證券商是否檢具資金來源聲明書 │ │□是□否│□是□否│
    │ 其 │9 是否檢具無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 │□是□否│□是□否│
    │ 他 │ 區資金聲明書、無額度轉讓聲明書│ │ │ │
    │ │ 與擇一身分證明書 │ │ │ │
    │ │10 本國證券商或投信公司於海外轉│ │□是□否│□是□否│
    │ │ 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子公│ │ │ │
    │ │ 司應檢具資金來源證明 │ │ │ │
    │ │11 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目的 │ │□是□否│ │
    │ │ □投資 □避險 │ │ │ │
    ├───┼────────────────┼────┼────┼────┤
    │ (五) │ │ │ │ │
    │ 補 │ │ │ │ │
    │ 充 │ │ │ │ │
    │ 說 │ │ │ │ │
    │ 明 │ │ │ │ │
    │ 事 │ │ │ │ │
    │ 項 │ │ │ │ │
    └───┴────────────────┴────┴────┴────┘
    註:本次申請總投資額度與前次核准總投資額度之差額在伍仟萬美元以上者,應取得
    中央銀行外匯局同意函。
    申請人: 代理 (表) 人: (簽名或蓋章)

    ┌───────────────────────────────────┐
    │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意 見 │
    ├───────────────────────────────────┤
    │□申請文件符合規定 │
    │□中央銀行外匯局業已同意 (文號: ) 或無需取具央行外匯局同│
    │ 意函。 │
    │□其他敘明事項 │
    │綜合審查意見: │
    │ │
    │ │
    │ │
    │ │
    └───────────────────────────────────┘
    決行: 複核: 承辦人: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