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首次、再次) 申請投資國內證券申請書」 (代 審查表) 共二份,嗣後申請投資國內證券,請依所附表件併其他相關申請 書提出申請。 說 明: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附 件: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首次) 申請投資國內證券申請書 (代審查表) ┌─────┬──────────┬─┬────────────────┐ │外國專業投│中文: │機│國 籍: │ │資機構名稱│英文: │構│所在地: │ ├─────┴──────────┴─┴────────┬───┬───┤ │ │代理人│主管機│ │ 一 審 查 項 目 │ │ │ │ │初 核│關覆核│ ├───┬───┬────┬─────┬─────┬──┼───┼───┤ │ (一) │1 類別│2 成立年│3 持有證券│4 經營經驗│證明│是 否│是 否│ │ 外 │ │ 限 (完│ 總資產或│ │文件│ │ │ │ 國 │ │ 整會計│ 淨值 (美│ │及索│ │ │ │ 專 │ │ 年度) │ 元) │ │引 │符 合│符 合│ │ 業 ├───┼────┼─────┼─────┼──┼───┼───┤ │ 投 │□銀行│1 年以上│2 億以上 │證券、資產│ │□是 │□是 │ │ 資 │ │ │ │保管;國際│ │□否 │□否 │ │ 機 │ │ │ │金融或信託│ │ │ │ │ 構 │ │□是□否│□是□否 │業務經驗 │ │ │ │ │ 資 ├───┼────┼─────┼─────┼──┤ │ │ │ 格 │□保險│1 年以上│2 億以上 │ │ │ │ │ │ 條 │ 公司│□是 │□是 │ │ │ │ │ │ 件 │ │□否 │□否 │ │ │ │ │ │ ├───┼────┼─────┼─────┼──┤ │ │ │ │□基金│1 年以上│2 億以上 │ │ │ │ │ │ │ 管理│□是 │□是 │ │ │ │ │ │ │ 機構│□否 │□否 │ │ │ │ │ │ ├───┼────┼─────┼─────┼──┤ │ │ │ │□一般│ │1 億以上 │國際證券投│ │ │ │ │ │ 證券│ │□是 │資業務經驗│ │ │ │ │ │ 商 │ │□否 │ │ │ │ │ │ ├───┴────┴─────┴─────┼──┤ │ │ │ │□本國證券商或投信公司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 │ │ │ │ │ 五十以上股權之子公司 │ │ │ │ │ ├────────────────────┼──┤ │ │ │ │□外國政府投資機構 □成立滿一年之退休│ │ │ │ │ │ 基金 │ │ │ │ │ ├────────────────────┼──┤ │ │ │ │□成立滿一年、基金資產金額達二億美元以上│ │ │ │ │ │ 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 │ │ │ │ │ ├────────────────────┤ │ │ │ │ │□成立滿一年、基金資產金額達二億美元以上│ │ │ │ │ │ 之信託公司、其他專業投資機構 │ │ │ │ │ ├────────────────────┼──┼───┼───┤ │ │5 是否檢具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當地│ │□是 │□是 │ │ │ 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 │□否 │□否 │ │ │ 機關驗證) 簽證之資格證明文件 │ │ │ │ │ │ □是 □否 │ │ │ │ │ │ 駐外單位 (簽證機構) 名稱: │ │ │ │ ├───┴────────────────────┴──┴───┴───┤ │ (二) 聲明事項:申請人聲明投資國內證券,係以□投資、□避險為目的,且已│ │ 充分瞭解並將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相關法令之規定,絕無以不當手段│ │ 干擾市場運作之意圖。 │ ├───┬────────────────────┬──┬───┬───┤ │ (三) │申請投資額度為: │ │□是 │□是 │ │ │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已取得□已另案申│ │□否 │□否 │ │ │請中□無需取得央行同意函但已附知央行。 │ │ │ │ ├───┼─┬─┬─┬────┬─────┬───┴──┼───┴───┤ │ (四) │7 │法│名│中文: │營業處所 │ │ (指定代表人無│ │ 代 │代│人│ ├────┼─────┼───┬──┤更動者,得免附│ │ 理 │理│機│稱│英文: │電話 │ │ │其身分証) │ │ 人 │人│構├─┴────┼─────┼───┴──┤ │ │ 或 │ │ │指定代表人 │住 (居) 所│ │ │ │ 代 │ │ │□本國人 │ │ │ │ │ 表 │ │ │□外國人 ├─────┼───┬──┤ │ │ 人 │ │ │姓名: │電話 │ │ │ │ │ │ ├─┼──────┼─────┼───┴──┤ │ │ │ │自│□本國人 │住 (居) 所│ │ │ │ │ │然│□外國人 ├─────┼───┬──┤ │ │ │ │人│姓名: │電話 │ │ │ │ │ ├─┼─┴──────┼─────┼───┴──┤ │ │ │8 │□本國人 │住 (居) 所│ │ │ │ │代│□外國人 │ │ │ │ │ │表│姓名: ├─────┼───┬──┤ │ │ │人│ │電話 │ │ │ │ │ ├─┴────────┴─────┴───┴──┼───┬───┤ │ │9 上項代理人或代表人之授權書或指派書內容是否合│□是 │□是 │ │ │ 乎規定 │□否 │□否 │ │ ├───────────────────────┼───┼───┤ │ │10 代理人或代表人是否出具代理同意書 │□是 │□是 │ │ │ │□否 │□否 │ ├───┼────────────────────┬──┼───┴───┤ │ (五) │11 保管機構名稱: │ │ │ │ 保 ├────────────────────┼──┤ │ │ 管 │12 保管機構營業處所: │ │ │ │ 契 ├────────────────────┼──┼───┬───┤ │ 約 │13 保管契約內容是否載明應記載事項 │ │□是 │□是 │ │ │ │ │□否 │□否 │ │ ├────────────────────┼──┼───┼───┤ │ │14 檢具文件影本 │ │□是 │□是 │ │ │ □公司執照 □營業執照 │ │□否 │□否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與集保公司簽訂之開戶契約 │ │□是 │□是 │ │ │ (首次辦理保管業務者適用) │ │□否 │□否 │ ├───┼────────────────────┼──┼───┼───┤ │ (六) │15 是否申請開立分戶 □是 □否 │ │□是 │□是 │ │ 開 │16 分戶名稱 (欄位不足請自附分戶清單) │ │□否 │□否 │ │ 戶 │17 申請開戶者檢具開戶名義清單及與申請者│ │ │ │ │ │ 關係之資格證明文件 │ │ │ │ ├───┼────────────────────┼──┼───┼───┤ │ (七) │18 證券商是否檢具資金來源聲明書 │ │□是 │□是 │ │ 其 │ │ │□否 │□否 │ │ 他 │19 是否檢具無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資金│ │□是 │□是 │ │ │ 聲明書、無額度轉讓聲明書與擇一身分證│ │□否 │□否 │ │ │ 明書 │ │ │ │ │ │20 本國證券商或投信公司於海外轉投資百分│ │□是 │□是 │ │ │ 之五十以上股權之子公司應檢具資金來源│ │□否 │□否 │ │ │ 證明 │ │ │ │ └───┴────────────────────┴──┴───┴───┘ 申請人: 代理 (表) 人: (簽名或蓋章) ┌───────────────────────────────────┐ │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意 見 │ ├───────────────────────────────────┤ │□申請文件符合規定 │ │□中央銀行外匯局業已同意 (文號: ) 或□無需取具央行外匯局│ │ 同意函。 │ │□其他敘明事項 │ │綜合審查意見: │ │ │ │ │ │ │ │ │ └───────────────────────────────────┘ 決行: 複核: 承辦人: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再次) 申請投資國內證券申請書 (代審查表) ┌─────┬────────────┬─┬──────────────┐ │外國專業投│英文: │機│國 籍: │ │資機構名稱│中文: │構│所在地: │ ├─────┴────────────┴─┼────┬────┬────┤ │審查項目 │證明文件│代理人初│證管會複│ │ │及索引頁│核是否符│核是否符│ │ │次 │合 │合 │ ├───┬────────────────┼────┼────┼────┤ │ (一) │1 業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投資之證明│ │□是□否│□是□否│ │ 資 │ 文件 │ │ │ │ │ 料 ├────────────────┼────┼────┼────┤ │ 條 │2 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授權書及保│ │□是□否│□是□否│ │ 件 │ 管契約仍然有效之聲明書。 │ │ │ │ │ │ │ │ │ │ ├───┴────────────────┴────┴────┴────┤ │ (二) 聲明事項:申請人聲明投資國內證券係以□投資、□避險為目的,且已充│ │ 分瞭解並將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相關法令之規定,絕無以不當手段干│ │ 擾市場運作之意圖。 │ ├───┬────────────────┬────┬────┬────┤ │ (三) │3 本次申請投資額度:____美元。 │ │ │ │ │ 投 │(1) 再次申請原因; │ │ │ │ │ 資 │ □增加額度____美元。□前申請│ │ │ │ │ 額 │ 額度過期。□其他:____。 │ │ │ │ │ 度 │(2) 目前尚有效之投資額度為______│ │ │ │ │ │ 美元。 │ │ │ │ │ │(3) 實際巳匯入之金額:____美元。│ │ │ │ │ │(4) 最近二年經許可投資未匯入之金│ │ │ │ │ │額:__________美元,原因________│ │ │ │ │ ├────────────────┼────┼────┼────┤ │ │4 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已取得│ │□是□否│□是□否│ │ │ □已另案申請中□無需取得央行同│ │ │ │ │ │ 意函但已附知央行 │ │ │ │ ├───┼────────────────┼────┼────┼────┤ │ (四) │5 本次是否申請開立分戶: │ │□是□否│□是□否│ │ 開 │ □是 □否 │ │ │ │ │ 戶 │6 分戶名稱 (欄位不足請自附分戶清│ │□是□否│□是□否│ │ │ 單) │ │ │ │ │ │7 申請開立者檢具開戶名義清單及與│ │□是□否│□是□否│ │ │ 申請者關係之資格證明文件 │ │ │ │ ├───┼────────────────┼────┼────┼────┤ │ (五) │8 證券商是否檢具資金來源聲明書 │ │□是□否│□是□否│ │ 其 │9 是否檢具無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 │□是□否│□是□否│ │ 他 │ 區資金聲明書、無額度轉讓聲明書│ │ │ │ │ │ 與擇一身分證明書 │ │ │ │ │ │10 本國證券商或投信公司於海外轉│ │□是□否│□是□否│ │ │ 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子公│ │ │ │ │ │ 司應檢具資金來源證明 │ │ │ │ ├───┼────────────────┼────┼────┼────┤ │ (六) │ │ │ │ │ │ 補 │ │ │ │ │ │ 充 │ │ │ │ │ │ 說 │ │ │ │ │ │ 明 │ │ │ │ │ │ 事 │ │ │ │ │ │ 項 │ │ │ │ │ └───┴────────────────┴────┴────┴────┘ 註:本次申請總投資額度與前次核准總投資額度在伍仟萬美元以上者,應取得中央銀 行外匯局同意函。 申請人: 代理 (表) 人: (簽名或蓋章)
┌───────────────────────────────────┐ │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意 見 │ ├───────────────────────────────────┤ │□申請文件符合規定 │ │□中央銀行外匯局業已同意 (文號: ) 或□無需取具央行外匯局│ │ 同意函。 │ │□其他敘明事項 │ │綜合審查意見: │ │ │ │ │ │ │ │ │ └───────────────────────────────────┘ 決行: 複核: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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