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
主 旨: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具備之成立資格條件,取消現行「 成立滿一會計年度」之規定,其餘資格條件仍依本會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 九○) 台財證 (八) 第一三二七四二號公告辦理。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9 卷 11 期 120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1 月 7 日 台財證八字第 09200000068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