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年六月三日 (八六) 台財證 (四) 第○三二六八號函停止適用
主 旨:本會八十六年六月三日 (八六) 台財證 (四) 第○三二六八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公告事項:一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 二 認購 (售) 權證之標的證券,其法令訂有華僑與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 者,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該標的證券之認購 (售) 權證,限以現金結 算型為之;組合式認購 (售) 權證如含有上開法令限制上限之標的證 券者,亦同。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6 月 3 日 (86)台財證(四)字第 03268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2 月 24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50000911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