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公司內部人轉讓持股予「特定人」,有關「特定人」之條件
全文內容:興櫃股票公司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轉讓持股 予「特定人」時,該「特定人」之條件除適用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八 九) 台財證 (三) 第一一二一一八號函說明第一項第二款外,可一併適用 同項第一款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特定人範圍。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89 期 4386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2 月 26 日 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788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