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證券商得於一定條件下受讓標的證券或暫緩標 的證券之處分,請 轉知各證券商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辦理。 二 受讓標的證券或暫緩處分之方式: (一) 受讓標的證券之時點:客戶經證券商通知補繳差額逾期未補繳、並 經委託賣出而未能成交,且各該筆證券維持率低於一一○%。 (二) 受讓標的證券之方式:由證券商與客戶另訂受讓契約。 (三) 受讓標的證券之價格: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約定並載明受讓契約。 (四) 受讓標的證券之總限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五) 受讓標的證券處分期限:證券商受讓之標的證券,應於取得一年內 於他證券商開立專戶出售。 三 受讓標的證券或暫緩處分之方式:融資融券人於經證券商追繳時,亦 得提供其他擔保品,並經證券商同意者,得暫緩處分 四 本項措施之實施期間,暫訂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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