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90)證櫃交字第 200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 條 (089.07.19)
  • 要  旨: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申報案件,不分自行遞件
    或郵寄 (含平信及掛號) 送件者,均應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收
    件日作為申報日,於該會辦公時間外送件者,則以該會次一辦公日為收件
    日,並自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施行

    主 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申報案件,不分自行遞件
    或郵寄 (含平信及掛號) 送件者,均應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收
    件日作為申報日,於該會辦公時間外送件者,則以該會次一辦公日為收件
    日,並自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 貴公司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大股東暨其關係人遵照辦理。
    說 明:一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九○) 台財證 (
    三) 第○○一五二八號函辦理。
    二 有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九○) 台財證
    (三) 第○○一九六及第○○二○二號函修正之事前申報書格式二十
    二之二∣一填表須知五、格式二十二之二∣二填表須知七等自九十年
    六月十五日起不再援用。
    三 前揭函令及修正後之事前申報書格式二十二之二∣一及二十二之二∣
    二,請於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 www.sfc.gov.tw 上查閱
    及下載。
    四 另為使 貴公司能即時瞭解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上櫃
    公司內部人股權異動」之相關函令,本中心已於「上櫃公司內部人股
    權異動申報作業」系統中新增公告事項, 貴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透
    過本中心申報網站進行上櫃內部人股權異動申報前,請先閱讀公告事
    項,並完成確認按鍵後,始能進行上櫃公司內部人股權異動之申報作
    業。 貴公司或股務機構上開事項之執行情形本中心將予以紀錄,並
    製作報表,定期供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卓參。

    附 件:公司內部人預定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理轉讓持股申報書 (格式
    二十二之二∣一)
    ┌────┬───────────────────────┬────┬──
    │受文者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申報日期│ 年
    ├────┼───────────────────────┼────┼──
    │副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 │上市
    │ │ │股票代號│
    │收受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上櫃公司) │ │上櫃
    ├────┼───────────────────────┴────┴──
    │主 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報本人預定轉
    │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情形,請 查照。
    ├────┴────────────┬──────────────────
    │申報人資料 │每日得轉讓股數計算
    ├────┬────────────┼─────────────┬────
    │姓名或公│ │上市、上櫃公司已發行股數 │
    │司名稱 │ │ │
    │ │ │ │
    ├────┼────────────┤ │
    │統一編號│ │ │
    ├────┼────────┬───┼─────────────┼────
    │身 分│□董事 □監察人│□本人│依已發行股數計算得轉讓股數│
    │及 │□經理人□大股東│□配偶│ (填表須知四 (一) 1) │
    │關 係│□法人董事代表人│□未成├─────────────┼────
    │ │□法人監察人代表│ 年子│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之市場│
    │ │ 人 │ 女 │平均每日交易量 │
    │ │□特定人 │□利用│ │
    │ │ │ 他人│ │
    │ │ │ 名義│ │
    │ │ │ 持有│ │
    │ │ │ 者 │ │
    │ ├────────┴───┤ │
    │ │申報人應於右方上、下欄位│ │
    │ │分別明確勾註身分及關係;├─────────────┼────
    │ │申報人為內部人之關係人者│依交易量計算得轉讓股數 │
    │ │,並應於本欄填明內部人之│ (填表須知四 (一) 2) │
    │ │姓名或名稱: │ │
    │ │《填表須知三 (二)(三) 》│ │
    ├────┼────────────┤ │
    │選任日期│ ├─────────────┼────
    │ │ (關係人免填) │每日得轉讓股數 │
    ├────┼────────────┤ │
    │選任當時│ │ │
    │持有股數│ (關係人免填) │ │
    ├────┴────────────┴─────────────┴────
    │說明:一 本申報書請依背面『填表須知』並參考填表範例逐項填列。
    │ 二 未於預定轉讓期間內轉讓完畢者,應於轉讓期間屆滿三日內,填具「公
    │ 限內轉讓說明書」向本會說明,申報後未轉讓或僅轉讓部分股數,如有
    │ 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 三 公司申報買回庫藏股期間,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
    │ 所持有之股份,不得賣出,違反者,將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
    │ 四 轉讓期間屆滿,未將申報轉讓股數轉讓完畢,而欲繼續轉讓者,應重新
    │ 五 『轉讓期間』申報超過一個月者,仍視為一個月。
    │ 六 內部人 (含內部人關係人) 自取得身分之日起六個月後始得轉讓持股。
    │ 申報人: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
    月 日 │
    ─────────────┤
    股票代號: │

    股票代號: │
    ─────────────┤
    讓所持有之 │

    ─┬───────────┤
    │預定轉讓持股情形 │
    ─┼────┬──────┤
    │轉讓理由│ │
    │ │ │
    │ │ │
    ├────┼──────┤
    │轉讓股數│ │
    ─┼────┼──────┤
    │目前持有│ │
    │股數 │ │
    ─┼────┼──────┤
    │轉讓後持│ │
    │有股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轉讓期間│ │
    │ │ │
    │ │ │
    │ │ │
    │ │ │
    ─┼────┼──────┤
    │預定採用│ │
    │交易方式│ │
    │ │ │
    │ │ │
    ─┴────┴──────┤

    司內部人申報轉讓持股未於期│
    意圖影響行情者,將依證券交│

    、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辦理。 │
    申報,否則視為未申報。 │


    簽章 │


    ─────────────┘
    正面
    ┌───────────────────────────────────┐
    │公司內部人預定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持股申報書 (格式二十二│
    │之二∣一) 填表須知 │
    │一 申報人申報轉讓股票之名稱,請填註於主旨欄內所預留之空白處,另請於股│
    │ 票代號欄填註上市、上櫃股票代號。 │
    │二 所擬申報轉讓之股票: │
    │ (一) 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者,應以副本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 │
    │ (二) 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 賣中心。 │
    │ 並請於副本收受者欄□內,以『』打勾符號註記副本收受單位。 │
    │三 『申報人資料』 │
    │ (一) 申報人為個人者,請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申報人為法人者,請填公司名│
    │ 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二) 本申報書『身分及關係』欄所稱內部人,包括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 經理人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內部人之關係人包括 (1) 內部│
    │ 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 (2) 法人董事 (監察人│
    │ ) 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
    │ (三) 申報人請於『身分及關係』欄之上下欄位分別明確勾註;申報人為內部人│
    │ 之關係人者,並應填明內部人之姓名或名稱 (例如董事王天才,請於『身│
    │ 分及關係』欄勾註董事╱本人;董事王天才配偶吳月玲,請於『身分│
    │ 及關係』欄勾註董事╱配偶,並填明內部人姓名王天才) 。 │
    │ (四) 申報人如為內部人或法人代表人之關係人時,其『選任日期』及『選任當│
    │ 時持有股數』欄可免填。 │
    │四 『每日得轉讓股數之計算』: │
    │ (一) 申報人每日得轉讓之股數總額,依左列方式計算並擇一申報,每日實際轉│
    │ 讓股數不得超過所申報數量: │
    │ 1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在三千萬股以下者,按千分之二計算;超過三千萬│
    │ 股之部分,按千分之一計算。 │
    │ 2 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該股票在集中或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平均每日成│
    │ 交量之百分之五。 │
    │ (二) 申報人在本申報書有效期間內,如另有轉讓同一公司同種類股票之申報時│
    │ ,其每日得轉讓股票總數應合併計算,且仍受前項之限制。 │
    │五 『預定轉讓持股情形』: │
    │ (一) 本次申報欲轉讓股票之數量,請於轉讓股數欄內填明,未填明者,本會即│
    │ 予以退件。 │
    │ (二) 每次申報轉讓之有效期間為一個月,自本會收件之日起算 (包括自行遞件│
    │ 及郵寄送件) ,三日後,即收件之日起第四日始得轉讓股票。 │
    │ (三) 『預定採用交易方式』請填明在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交易市場所採用│
    │ 之轉讓方式,如一般交易、鉅額交易、盤後交易,或循標購辦法以及拍賣│
    │ 辦法辦理之交易。 │
    │六 如所屬公司於執行庫藏股期間,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
    │ 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期間內不得賣出。 │
    │七 本申報書需申報人簽章,其為法人者,並應加蓋負責人印鑑始為有效。 │
    │八 本申報書應申報事項未填明或申報錯誤,經本會退件者,視為未申報。申報│
    │ 人聯絡地址與聯絡電話務請填明,以便聯繫。 │
    │九 為配合收件當日新聞稿發布作業,申報書請於每日下午五點前送件,逾時則│
    │ 延至次日發布。而下午五時三十分後於本會辦公時間外送件者,以本會次一│
    │ 辦公日作為申報日。 │
    │一○ 相關申報表格,請於本會網站 (http://www.sfc.gov.tw) 上擷取。 │
    └───────────────────────────────────┘
    背面

    附 件: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予特定人申報書 (格式二十二之二–二)
    ┌────┬───────────────────────┬────┬──
    │受文者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申報日期│ 年
    ├────┼───────────────────────┼────┼──
    │副 本│□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 │上市
    │ │ │股票代號│上櫃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上櫃公司) │ │公開
    │收受者 │ │ │.org
    ├────┴───────────────────────┴────┴──
    │主 旨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報預定轉讓所持
    │ 公司股票之情形,請 查照。
    ├────────────────────────────────────
    │申報人及預定轉讓持股相關資料
    ├────┬────────────┬────┬────┬────────
    │姓名或公│ │轉讓對象│□特定人│□填表須知四之 (
    │司名稱 │ │ │ │□填表須知四之 (
    ├────┼────────────┤ │ │□填表須知四之 (
    │ │ │ │ │□填表須知四之 (
    │統一編號│ │ │ │□填表須知四之 (
    │ │ │ ├────┴────────
    │ │ │ │□受贈人 《填表須知五》
    ├────┼────────┬───┼────┼─────────────
    │身 分│□董事 □監察人│□本人│ │
    │及 │□經理人□大股東│□配偶│預定轉讓│
    │關 係│□法人董事代表人│□未成│日期 │
    │ │□法人監察人代表│ 年子│ │
    │ │ 人 │ 女 ├────┼─────────────
    │ │□特定人 │□利用│ │
    │ │ │ 他人│目前持有│
    │ │ │ 名義│股數 │
    │ │ │ 持有│ │
    │ │ │ 者 ├────┼─────────────
    │ ├────────┴───┤ │
    │ │申報人應於右方上、下欄位│預定轉讓│
    │ │分別明確勾註身分及關係;│股數 │
    │ │申報人為內部人之關係人者│ │
    │ │,並應於本欄填明內部人之├────┼─────────────
    │ │姓名或名稱: │轉讓後持│
    │ │《填表須知三 (二) (三) │有股數 │
    │ │》 │ │
    ├────┼────────────┤ │
    │選任日期│ │ │
    │ │ (關係人免填) │ │
    ├────┼────────────┤ │
    │選任當時│ │ │
    │持有股數│ (關係人免填) │ │
    ├────┴────────────┴────┴─────────────
    │說明:一 本申報書請依背面『填表須知』之說明並參考填表範例詳細填寫。
    │ 二 本申報書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符合規定
    │ 讓持股者填用,並應於向本會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完成轉讓。
    │ 三 公司申報買回庫藏股期間,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
    │ 持有之股份,不得賣出,違反者,將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第
    │ 四 本申報書請詳細填寫,應填事項未填明或申報錯誤者,即予以退件,並
    │ 聯絡電話務請填明,以便聯繫。
    │ 申報人: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
    月 日 │
    ──────────────┤
    股票代號: │
    股票代號: │
    發行公司代號: (請上 www.sfi│
    .tw 網查詢) │
    ──────────────┤
    有《請填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

    ──┬───────────┤
    │受讓人資料及聲明 │
    ──┼─────┬─────┤
    一) │受讓人姓名│ │
    二) │ │ │
    三) │ │ │
    四) ├─────┼─────┤
    五) │受讓人 │ │
    ──┤ │ │
    │統一編號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已知悉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
    │定。 │
    │ │
    │ 特此聲明 │
    │ │
    ──┤ │
    │ 受讓人: 簽章│
    │ │
    │ │
    │ │
    │ │
    │ │
    │ │
    │ │
    │ │
    ──┴───────────┤

    之特定人轉讓持股者或因贈與轉│

    、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
    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辦理。 │
    視同未申報。申報人聯絡地址與│

    簽章 │


    ──────────────┘

    ┌───────────────────────────────────┐
    │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予特定人申報書 (格式二十二之二∣二) 填表須知 │
    │一 申報人申報轉讓股票之名稱,請填註於主旨欄內所預留之空白處,並請於股│
    │ 票代號欄填註股票代號。 │
    │二 所擬申報轉讓之股票: │
    │ (一) 已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者,應以副本通知台灣證券交易所。 │
    │ (二) 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 賣中心。 │
    │ 並請於副本收受者欄□內,以『』打勾符號註記以副本通知之單位。如僅│
    │ 為公開發行公司,則無副本遞送之需要。 │
    │三 『申報人資料』: │
    │ (一) 申報人為個人者,請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申報人為法人者,請填公司名│
    │ 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二) 本申報書『身分及關係』欄所稱內部人,包括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 經理人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內部人之關係人包括 (1) 內部│
    │ 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 (2) 法人董事 (監察人)│
    │ 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
    │ (三) 申報人請於『身分及關係』欄之上下欄位分別明確勾註;申報人為內部人│
    │ 之關係人者,並應填明內部人之姓名或名稱 (例如監察人林大同,請於『│
    │ 身分及關係』欄勾註監察人╱本人;監察人林大同配偶吳小玲,請於│
    │ 『身分及關係』欄勾註監察人╱配偶,並填明內部人姓名林大同) 。│
    │ (四) 申報人如為內部人或法人代表人之關係人時,其『選任日期』及『選任當│
    │ 時持有股數』欄可免填。 │
    │四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指之特定人包括左列各款,請擇│
    │ 一勾註於『轉讓對象』欄: │
    │ (一)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 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對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具有資力,且非應公│
    │ 開招募而認購者。 │
    │ (二)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已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證│
    │ 券自營商及以同一價格受讓之該發行股票公司全體員、工。 │
    │ (三)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者,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以同一│
    │ 價格受讓之該發行股票公司全體員、工。 │
    │ (四)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股權者,其受讓特定人除│
    │ 適用前三款外,並包括該條例第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條所訂之特定對象│
    │ 。 │
    │ (五) 華僑或外國人轉讓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其受讓特定人除適用前一至三款│
    │ 外,並包括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報經經濟部或所授權│
    │ 或委託之機關、機構核准轉讓予其他華僑或外國人者 (申報以此方式進行│
    │ 轉讓時,另應檢附核准證明文件) 。 │
    │五 股票轉讓係採贈與方式為之者,請依本申報書格式辦理申報並勾註於『轉讓│
    │ 對象』欄內。 │
    │六 本申報書需申報人及受讓人簽章,其為法人者,並應加蓋負責人印鑑始為有│
    │ 效。 │
    │七 應於向本會申報收件之日起 (包括自行遞件及郵寄送件) ,三日內完成轉讓│
    │ 。為配合收件當日新聞稿發布作業,申報書請於每日下午五點前送件,逾時│
    │ 則延至次日發布。而下午五時三十分後於本會辦公時間外送件者,以本會次│
    │ 一辦公日作為申報日。 │
    │八 如所屬公司於執行庫藏股期間,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
    │ 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期間內不得賣出。 │
    │九 相關申報表格,請於本會網站 (http://www.sfc.gov.tw) 上擷取。 │
    │ │
    └───────────────────────────────────┘
    背面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