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90)證櫃交字第 517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5 條 (089.11.29)
  • 要  旨:
    公告「興櫃股票僑外資控管作業流程與說明」

    主 旨:公告本中心「興櫃股票僑外資控管作業流程與說明」如附件,自九十一年
    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告事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九○) 台財證 (八
    ) 字第○○六七六四號函准予備查。
    一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得否投資興櫃股票乙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業已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外國專
    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得投資興櫃
    股票,其委託買賣方式,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興櫃股票買賣辦法」辦理。
    二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有關華僑及外
    國人投資比例限制,業已放寬至百分之一百,惟部分產業另因其他法
    令定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為確實執行控管作業,本中心爰
    針對興櫃股票之議價買賣特性設計「興櫃股票僑外資控管作業流程與
    說明」 (詳附件) 。有關證券商交易端之控管,由興櫃股票之推薦證
    券商進行;本中心則負責交易時間內及交易時間後僑外資可投資額度
    之統計、彙整及資訊公布。請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確實依規定執行
    興櫃股票僑外資控管作業。

    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興櫃股票僑外資控管作業流程與說明
    為有效解決上述興櫃股票僑外資控管問題,使符合此一市場之特性,控管
    機制必須分別由推薦證券商及本中心負責。交易端之控管,由興櫃股票之
    交易主體,即推薦證券商進行,本中心則負責交易時間內及交易時間後僑
    外資可投資額度之統計、彙整及資訊公布。有關推薦證券商端及本中心端
    之僑外資控管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一 推薦證券商控管作業流程
    ┌────────────────┐
    │程序一:判別交易標的及僑外資客戶│
    └────────────────┘
    推薦證券商必須事先判別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是否屬於法令訂有僑外
    資投資法令上限者,其方式可由本中心報價系統通告得知。如屬法令
    訂有僑外資投資法令上限者,推薦證券商可自本中心於每日交易時間
    後公布「興櫃股票華僑及外國人櫃檯買賣投資彙總表」 (如附表一)
    ,得知僑外資尚可投資之股數。
    推薦證券商於每日交易時間內,必須自行判別客戶是否屬於僑外資專
    戶,即藉客戶之交易帳號判別其僑外資身份。如某一興櫃股票另有法
    定上限,且其買進委託中有屬於僑外資特殊帳號者,即須配合辦理控
    管程序二。
    ┌───────────┐
    │程序二:確認可投資額度│
    └───────────┘
    在同意與僑外資議價交易該興櫃股票前,推薦證券商應先行自本中心
    網站檢視「興櫃股票華僑及外國人櫃檯買賣投資彙總表」,確認是否
    有足夠之額度可供僑外資投資。
    ┌─────────────┐
    │程序三:申報僑外資買進委託│
    └─────────────┘
    本中心興櫃股票電腦報價系統包括此項申報核准之即時自動處理機制
    ,推薦證券商於「系統選單」上點選「系統維護」,即出現「僑外資
    買進申報」,由推薦證券商自行點選該另訂法定投資上限之興櫃股票
    可投資餘額項下,預扣僑外資客戶欲買進之股數,該可投資餘額因此
    自行調整並即時反映可投資餘額,若該股票已無足夠餘額可供僑外資
    買進,則出現「預買股數超過餘額」之自動回傳訊息。
    ┌───────────────┐
    │程序四:僑外資成交後回報本中心│
    └───────────────┘
    推薦證券商與僑外資議價交易成交後,回報本中心之程序比照一般投
    資人規定,不必另行處理。
    二 本中心控管作業流程
    ┌──────────────────────┐
    │程序一:開始交易前僑外資可投資額度之訊息通告│
    └──────────────────────┘
    興櫃股票登錄時,比照一般上市上櫃公司方式,由發行公司向本中心
    申報「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 (如附表二) ,本中心依據申報資
    料調整「興櫃股票華僑及外國人櫃檯買賣投資彙總表」,並將該公司
    僑外資得投資之比例上限等訊息,併同其他事項公告。
    如該公司之股票係屬另有法定比例上限者,且其僑外資持股比例已接
    近上限時,本中心即於興櫃股票報價系統「公告訊息」公告,並以跑
    馬燈方式密集通告,以提醒推薦證券商注意該興櫃股票之控管程序。
    ┌────────────────┐
    │程序二:開始交易後交易時間內控管│
    └────────────────┘
    對訂有法定比例上限之興櫃股票發行公司,其僑外資於交易時間中之
    買賣情形,本中心系統將於交易時間後依推薦證券商當日之成交回報
    加減前一日之可投資餘額計算出當時可供僑外資投資之餘額,依此更
    新「興櫃股票華僑及外國人櫃檯買賣投資彙總表」,使交易時間內系
    統可自動判別是否核准推薦證券商申報僑外資之買進委託,以及申報
    僑外資買進核准後,本中心於僑外資可投資額度內預扣此筆委託之股
    數。
    ┌───────────────────────┐
    │程序三:交易時間後之僑外資持股及可投資餘額統計│
    └───────────────────────┘
    本中心報價系統於交易時間後,彙整當日交易回報中屬僑外資帳號者
    之交易情形,比照一般上櫃股票,製成「興櫃股票華僑及外國人櫃檯
    買賣投資彙總表」,並公布於本中心興櫃股票報價系統。
    ┌───────────┐
    │程序四:僑外資控管查核│
    └───────────┘
    為落實僑外資控管作業成效,本中心除加強對推薦證券商人員進行作
    業說明及宣導外,並於每日交易時間後以電腦檢視各推薦證券商,是
    否對另定僑外資投資比例上限之興櫃股票,確實依照控管程序辦理。
    如查核確有疏失,情節較輕者要求其檢討改善,若因此產生超額買進
    情事,推薦證券商應負責將超額部分辦理回補作業。

    附表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興櫃股票華僑及外國人櫃檯買賣投資彙總表
    製表日期:91/01/02 頁次:001
    ┌──┬──┬───┬─────┬────┬─────┬────┬────
    │證券│公司│發行股│櫃檯買賣尚│外資持有│外資尚可投│外資持有│外國法人
    │代號│名稱│數A │可投資比率│比 率│資股數 │股 數│人目前持
    │ │ │ │ (B=D/A) │ (C=F/A)│D=(A*G)-F │E │ 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自然│法令投│備註│
    有股數│資上限│ │
    │ 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 二: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 (興櫃股票專用)
    日期: 年 月 日
    證券代號:
    ┌─────────────┬─────────┬────┬───────
    │項 目│變更後 (股票初次登│持股比率│股權異動填寫
    │ │錄日或最近一次權利│ (2) ├──────┬
    │ │分派基準日) 股東名│ % │變更前股東名│
    │ │簿登記持有普通股 (│ │簿登記持有股│
    │類 別│特別股) 股數 (1) │ │數 (3) │
    ├─────────────┼─────────┼────┼──────┼
    │經證期會或交易所核准之外國│ │ │ │
    │專業投資機構及一般僑外人 │ │ │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 │ │ │
    │募集之信託基金 │ │ │ │
    ├─┬───────────┼─────────┼────┼──────┼
    │ │僑外人經經濟部投審會、│ │ │ │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 │ │
    │其│或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專案│ │ │ │
    │ │核准持有股數 │ │ │ │
    │ ├───────────┼─────────┼────┼──────┼
    │ │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海外存│ │ │ │
    │他│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數及│ │ │ │
    │ │海外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 │ │ │
    ├─┴───────────┼─────────┼────┼──────┼
    │僑外持股合計股數 │ │ │ │
    └─────────────┴─────────┴────┴──────┴
    公司截至填表日止,以發行發行股數 股, 股務代理人:__
    填表人: 電話:

    附註一 填寫對象:本表係初次登錄或公司於增、減資除權及轉換異動時填寫。
    二 送達時限:股票初次登錄者,應於開始交易前三個營業日;增減資除權轉換
    執照變更登記完成日後三個營業日內送達本中心 (並檢附公司執
    三 注意事項:1 股票分次登錄者,僅填寫 (1) (2) 項。
    2 持股比率欄 (2) 為持股數除以發行總股數。
    3 本表除製表人簽名或蓋章外,應加蓋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章及
    ───────┐

    ────┬──┤
    異動股數│原因│
    (4)=(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______公司



    異動時,應於公司
    照影本) 。


    註明其發文文號。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