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訂定已建立網站認證機制之證券商,對每月交易金額於新台幣五千萬元 以下,並取得網路認證機構電子簽章之客戶,得經客戶同意後以電子郵件 方式寄送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之相關作業程序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九日 (九○) 台財證 (二) 字第一六○六三一號函辦理。 二 為審慎考量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寄送時資料之保密性、安全性及不可 否認性等因素,請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之證券經紀商於實施前,應將下 列作業程序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一) 證券經紀商應先取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之委 託人書面同意,同時請委託人載明其電子郵件信箱位址,有異動時 亦同。證券紀經商並應於委託人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相關表單 中增列前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為寄送選項之一。 (二) 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應比照網路交易認證機制 ,須透過憑證機構之資料加密、電子簽章等功能,始得傳送予委託 人。 (三) 證券經紀商對憑證機構寄送委託人對帳單後回傳之相關訊息,至少 包括委託人帳號、名稱、傳送內容及時間等,應妥適保存,其保存 年限同現行對帳單保存年限。 (四) 遇有委託人因對帳單寄送作業產生糾紛時,證券經紀商除依照相關 規定辦理外,應取得憑證機構證明之寄送內容,以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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