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一)字第 1016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8 條 (090.11.12)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91.02.06)
  • 要  旨: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即日起將應公告資訊揭露於網站後免登載於報紙
    

    主 旨: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即日起依本規定將應公告資訊揭露於網站後,其公告事
    項得免登載於報紙,請 查照。
    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一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
    實施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
    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
    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及「上市上櫃公
    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規定應公告之事項,各股
    票公開發行公司於本會擬議中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
    」實施前,將前揭規定應公告內容依下列方式揭露於網站後,得免除
    報紙公告,相關事項除「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
    規定之公告資料免申報外,並應就網站資訊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其他
    應申報文件申報本會:
    (一)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將應公告事項之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
    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以下簡稱股市觀測站) 。
    (二) 股票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將應公告事
    項完整資訊揭露於公司網站,且符合下列條件:
    1 於公司網站首頁應以顯著字體標明前揭公告資料之點選查詢處,
    以方便投資人查詢相關資訊。
    2 公告內容應以顯著字體標示:「本次公告之資訊內容及其更新與
    安全防護由本公司自行負責」。
    3 於網站公告及歷次更正之資訊應予保存並持續揭露於公司網站。
    4 對輸入公司網站之資訊已建立相關安全防護之內部控制,避免未
    經授權而公告或更改前揭事項。
    二 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於「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制度實
    施後,應將前揭公告事項輸入本會指定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
    系統,始得免除報紙公告。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00 期 1642-164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6  月 28 日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639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