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一)字第 1036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1 條 (090.09.28)
  • 要  旨: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自
    即日起廢止
    

    主    旨:本會所訂「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
              要點」,自即日起廢止。
    說    明:本會所訂「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
              要點」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嗣後證券承銷商承辦外國發行人在國
              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九十一年一
              月十六日 (九一) 中證商電字第九一○○一○八號函所公告之「外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