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詢有關金融機構之財務報告因出售不良債權之損失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分年攤提損失,致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有關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91) 華證 (券) 字第 0801 號函。 二 金融機構之財務報告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及財政部九 十一年三月八日台財融 (三) 字第○九一三○○○○五一號函規定, 因於五年內攤提出售不良債權損失而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者,如該 金融機構已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之新聞稿規定,於財務 報告附註中充分揭露可能影響之科目及金額,且其簽證會計師已於查 核 (核閱) 報告中充分揭露可能影響之科目及其應調整之金額,得不 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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