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八)字第 1049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 1 條 (086.11.19)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 1 條 (086.11.19)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 條 (089.11.29)
  • 要  旨:
    有關華僑或外國人獲准來華投資所獲配之現金股利規定
    

    主    旨:華僑或外國人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獲准來華
              投資所獲配之現金股利,如欲再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得直接匯入其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所開立之投資專戶,請  查照。
    說    明: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央外伍 (九一) 字第○○三
              六七七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14846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