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華僑或外國人獲准來華投資所獲配之現金股利規定
主 旨:華僑或外國人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獲准來華 投資所獲配之現金股利,如欲再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得直接匯入其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所開立之投資專戶,請 查照。說 明: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央外伍 (九一) 字第○○三 六七七號函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14846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