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補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免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 施要點」公開財務預測之情形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 說 明:一 依據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修正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 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 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者,得免公開財務預測或抵減計算應繼續公 開財務預測年限: (一) 上櫃公司申請股票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得就主管機關核准上櫃 後已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之年度,抵減轉上市後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之年度 (相關抵減年度計算方式釋例參見附件) 。 (二)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者,得免 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但其初次上櫃時如選擇提撥股份對外公 開承銷者,仍須依前開規定辦理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核准上櫃後之 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三)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管理股票者,得免依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四)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者,得 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五)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 者,得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 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三 若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仍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 系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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