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六)字第 0026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 (091.02.06)
  • 要  旨:
    補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免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
    施要點」公開財務預測之情形

    主 旨:補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免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
    施要點」公開財務預測之情形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
    說 明:一 依據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修正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
    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 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者,得免公開財務預測或抵減計算應繼續公
    開財務預測年限:
    (一) 上櫃公司申請股票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得就主管機關核准上櫃
    後已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之年度,抵減轉上市後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之年度 (相關抵減年度計算方式釋例參見附件) 。
    (二)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者,得免
    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但其初次上櫃時如選擇提撥股份對外公
    開承銷者,仍須依前開規定辦理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核准上櫃後之
    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三)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管理股票者,得免依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四)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者,得
    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五)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
    者,得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
    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三 若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仍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
    系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