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分公司得不設專職之內部稽核人員
主 旨:證券商基於本身業務及管理之考量,在不影響證券商經營風險下,其分公 司得不設專職之內部稽核人員,但必須指派專人辦理分公司自行查核作業 ,前述自行查核人員之資格條件、查核項目及頻率等事項,須符合證券商 管理規則第二條有關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 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請轉知 各會員確實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 明:修正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83) 台財證 (稽) 字第一七六一三號函 之規定。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5 月 22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60019090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